孙庆波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期间的债务应否共同承担
来源:孙庆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量:602

【案情】

2012年5月,张**与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6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同居期间,张**先后向王仁彪借款共80000元。2013年10月,借款到期,经王仁彪多次催要,张**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故王仁彪将张**、李**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

【分歧】

对于张**在同居期间的借款,李**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笔债务系张**、李**同居期间的债务,李**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应否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了两人的日常生产、生活,若用于了两人共同的生产、生活,则李**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该案,首先要对“同居”与“合法婚姻”做一区分。所谓同居,一般是指男女异性之间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下,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即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具体到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本案要认定张**在王仁彪处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张**、李**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了张**、李**共同的生产、生活,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该举证责任在于王仁彪,在王仁彪没有该方面证据的情况下,张**的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系其个人债务。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的,便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同居”与“合法婚姻”的区分,在债务承担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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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庆波
  • 执业律所:
    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3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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