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陆先生于2009年6月与女朋友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25万元的二手房,其中首付10万,陆先生出资5万,陈某出资5万,并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10年陆、陈俩人结婚。2012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房屋价格升值到70万元。陆先生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房屋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陈小姐认为,房屋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争议焦点:该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广州律师资明群认为:
由于该房屋是陈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但从陆先生、陈女士当时购房目的可以看出,陆、陈俩人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买该房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示:
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