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磊律师亲办案例
旅游合同中组织者并不因安全提示免责
来源:赵永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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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外出结伴旅游即将进入旺季,加上春节临近,组团旅游的人会越来越多。和家人一同出游,散散心,开阔视野、放松身心成为大多数游客的最初愿望。但是组团旅游安全问题确实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但没有享受旅游带来的快乐,反而及可能引来官司缠身。

多数旅行社在同旅客签订合同时均在合同中注明免责条款,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后承担责任。但是旅游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够免责吗?

旅游合同签订后,作为组织者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公司同游客建立了一种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法律保护,作为旅客需要向旅行社支付旅游期间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则负责为游客带来全程的旅游指引并提供住宿、伙食、安全保障等义务,当然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主要义务是为旅客提供轻松、愉悦、舒适的履行,安全保障、服务提示则属于附随义务。

现实中,也往往是这种附随义务的履行存在漏洞或者瑕疵,引发了一起起旅游纷争。

笔者接触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一名游客组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两日游,当抵达景点参与属于旅游组成部分的游泳时,发现预定的游泳池人员爆满,导游随即将游客带到了另外的场馆进行游泳,但该游泳场馆时值维护期间,并且未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及救护人员。该名游客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属在向旅行社多次主张赔偿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庭审中,旅行社主张其在开始旅行前已同旅客签署安全提示声明,另外游泳场馆处有标示场馆处于维修期间,禁止游泳。受害者家属则主张受害者溺水处并非旅行社事先约定好的游泳场馆,而是在之前的场馆人员爆满的情况下做的临时性安排,旅行社应当对自行调整场馆地点的行为承担责任,况且游泳馆所在地有明示指示牌场馆维修禁止游泳,导游作为专业的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阻止游客,整个事故的发生旅行社存在重大过错。

案件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旅行社对于游客的溺水身亡是否有过错,是否因其过错而直接导致了游客的遇难。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过错是明显的,在游泳场馆维护期间并且有明示禁止游泳的情况下,仍然组织游客游泳,显然旅行社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受害者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晓自己游泳的潜在危险,在有明示警示牌的情况下任然贸然行事,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

后法院判决由旅行社和受害者分别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由于受害人有一岁儿子需照看并且其是独生子,因此受害者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被抚养人费用也都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外出旅行可以活跃我们的思维、可以疏导我们的情绪,可以跟家人共享天伦,可以浏览山山水水,但千万不要铤而走险。

因此,在外出旅行中,旅客自身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尽量减少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前往具有危险性的地方,而旅行社的导游则应时刻跟紧各位旅客,一旦发现游客有冒险行为应及时阻止,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得旅行社遭受损失,受害者家属更受到了沉重的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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