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到地方可谓各具特色,各有千秋。面对政府的穷追猛打,房地产商家也好,房地产中介也好都可谓是做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使尽浑身解数,房市价格则呈现出此时节节攀登,彼时则鲤鱼跳龙门的异样奇观,房地产市场也正是在这种各方轮番耍宝的背景下渐渐鸿运齐天,日日高照。日益繁荣的房地产市场无疑给地方政府带来了令人垂涎的GDP,但猛涨的房产成交量背后却隐藏着不易察觉的风险,层出不穷的房产交易纠纷正是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的大潮里夺人耳目的一朵奇葩。在笔者近期接触的一起房屋买卖案件中所呈现出来的波澜起伏、扣人心弦恰恰是虚妄的房地产市场背后所隐藏的不为人知的暗潮汹流,如今想来也是令笔者暗暗啧啧,且由笔者一一道来。
张某、李某二人于2013年4月25日签署了《房屋购买协议书》,约定张某将位于市区某花园的一处两居室住房出卖给李某,李某应于协议签署后七日内缴清房款,李某付清房款后,张某需在合理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4月29日李某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购房款支付给了张某。张某由于平时打点生意较多,经常出差,房屋过户手续一直耽搁下来。2013年6月23日,李某突然接到张某妻子的电话,声称赵某于上周出国考察时突发心脏病已去世,讯问房屋后续如何办理。李某得知此消息后,心急火燎,如热锅的蚂蚁,房屋未办理过户,这人死了该怎么办呢,这《购房协议书》还有效力吗,双方对此都皱起了眉头,一筹莫展。于是才有了笔者的处理始末。
根据以往处理的经验来看,这种情况后续的处理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继承人未做反对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愿意协助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二是继承人认为房屋已升值,且自己已继承房屋,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针对这两种情况 我们分别讨论处理对策:
一、继承人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房屋购买协议书》继续有效,继承人张某妻子及子女应携带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之后携带户口本、派出所证明、购房协议、付款收据同购房人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二、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处理
本案中鉴于张某和李某双方签署的《房屋购买协议书》,在李某已付清房款,张某未履行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李某依法享有要求张某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债权,而继承人张某的妻子及子女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原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拥有的则是是物权,根据民法原理,债权不能对抗物权,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张某妻子及子女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李某则可以通过依法解除《房屋购买协议书》,并要求张某的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方式来挽救自己损失。
纵观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民事纠纷的发生极具有隐浮性和不可预见性,任何潜在的诱发事实都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产生争议并不可怕,也不必过于担忧,但是当事者必须要具备科学的决策思维,稳住阵脚并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人士的专业意见则显得极为明智,如果双方未能保持较为理性的处理态度,则极有可能诱发其他不可控事件的发生。
在商业化、市场化、利益化氛围越来越浓厚的现代社会,培养法律意识,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现今社会显得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