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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环境保护听证制度的完善
来源:胡应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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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环境保护听证制度的完善

胡应国  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社会问题,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面临重大挑战。保护环境已成为人们当前刻不容缓的一个重要问题,人人都应当自觉保护环境,为创造一个洁净、安宁、和谐的生存空间而共同努力。环境保护听证制度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与预防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公众、利益群体、专家学者表明各自观点和提出建议的平台;更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它能够调动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也能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民主的表现。 环境保护听证制度有利于政府做出科学决策,也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法律条文对听证及公众参与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公众如何参与听证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配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国家环保部于2010年10月制定颁布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该《规定》对环境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环保部早在2004年6月还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对《行政许可法》听证相关条款的细化和更富操作性的规定。暂行办法》规定了三类项目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项目;第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项目;第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项目。

《暂行办法》同时确定了两类建设项目和十类专项规划实行环保公众听证制度。实行环保公众听证的两类建设项目为: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10类专项规划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该《办法》并对有关听证程序性事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很少有公众参与上述的听证会。在重大环境项目决策中,公众因为不知晓自己拥有可以提起听证的权力,甚至不知道该项目的存在,往往是在项目上马后才知道该环境项目,即丧失了参与听证决策的主动权。

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因为消息闭塞,项目决策机关通常是通过本机关网站发布相关的项目信息,即使通过媒体发布信息,也仅仅是为了履行法律程序而发布,利益相关人如果不浏览环境项目决策机关的网站,又错过知晓媒体上的公告,对应当参与听证的项目就无从得知,也就丧失了参与听证的机会、甚至丧失了申请听证的权利。这对于利害关系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无形中剥夺了其应当享有参与听证及申请听证的合法权利。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有关机关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在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送达《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并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同时在机关网站和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落实工作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注:此文曾于2012年07月25日以题名为《事前告知有必要》在《**报》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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