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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官司打不赢的原因(一)
来源:王亚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5
浏览量:982

再论官司打不赢的原因(一)

作者注:前些天在网上看到中国百强大律师杨国尧的一篇文章《官司打不赢的十大原因》,很受启发。现本律师希望在杨律师文章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与经历再论下官司打不赢的原因,以飨读者。本文为王亚鲁律师原创,未经同意,谢绝转载! 。

鉴于笔者现在在找法网、**网等法律网站上开通了VIP律师,这样一来每天接到的网上咨询、电话咨询等非常多。他们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几种情况:

1.有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不断地上访申冤,经历的时间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十年八年。这样案件的当事人,确实是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但是正因为经历了多起官司,他只是希望得到别的律师的看法;

2.有的是刚刚发生了侵犯权益的行为,比如刚刚遭遇到交通事故、自己的亲人刚刚被刑事拘留,自己马上要签订合同等,希望律师给予意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部分人是比较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3.已经被诉讼或者提起诉讼,不准备请律师,只是希望耍点小聪明,从律师那临时学习点法律知识,以应付官司;

4.替别人咨询法律问题等等等等。

针对当事人咨询的现状,同时结合笔者的执业经验,现给诸位分析下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并配以真实案例说明之。

一、自作聪明,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

有些当事人遇到纠纷之后,就在找法网、**网等法律网站上发布咨询信息,希望得到律师的解答。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该律师的水平如何,给他回复的内容是否有用。笔者对这些个网站的咨询回复情况进行观察,发现很多律师的回答十分的简单,根本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现举一例说明之,例如当事人问道: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3年左右,夫妻感情不和,房子归谁所有?律师解答基本上都是一句话:“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我只能说当事人问的不清不楚,律师解答的极其不负责任。就该问题我简单说几点:1.一方婚前买房,谁出资,是自己出资还是父母出资,还是实际上对方也有出资,怎么证明?2.出资的比例多少,怎么证明?是否已经全额付款?3.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4.是否有婚前财产协议?5.有无房产证,有的话房产证是什么时候下来的?还有很多问题,笔者在此不一一叙述。在上述问题中,有的直接决定了房屋的归属,即究竟是否是婚前个人财产;有的决定了一方要求分割房产价值的多少。但是若依据当事人的问题,好像是属于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当事人得到此类答复,一般都信心满满的认为胜券在握,而实际情况呢?

而有的当事人相信自己的学习能力,找到法律专业的书看下,以为自己已经把法律都搞懂了,自以为是的打官司。结果却一错再错,在法庭上不懂得程序,不断被法官呵斥,论述法律问题时,没有针对性等。而最重要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留在了表面。笔者举一个法律条文说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条文一出举国哗然,都说以后男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后,若是男女离婚的话,女方没有分房子的份。而令人惊讶的是保持这种观点的律师、法官也不在少数,我相信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肯定更会这样觉得。而实际情况是什么呢?首先针对该规定,从法理上来讲,上面那些人的理解都不可能正确,因为明显对另外一方是很不公平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其认为:使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一是一方父母已经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明显的;二是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这还是一个十分简单的条文的理解,更不用说条文法理更多的合同法、侵权法了。

二、永远只说自己想说的,对自己有利的,对自己不利的绝口不提,即使是对自己的律师也是如此

有的当事人就是如此,根本不和律师说实话。弄的律师很是被动。现举一个笔者实际办理的案件来说明:A女与B女原本关系应该不错(AB反目后,A说B就是无耻之徒,他们的关系一直都不好)。A借B40万元,某日A通过银行转账还给B32万元。以上是全部确定的事实。以下内容本律师不知道谁说的是真实的,而后B依据原来的40万元的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A归还除银行转账外剩余的8万元,A辩称某日通过银行转账还款32万元后,出来银行在A车内将剩余8万元现金亲自交到B的手上,B将借条还给A,并要求A赶紧把借条撕掉。A觉得既然全额还款后留着借条也没有什么用,就当着B的面把借条撕掉了。现B却拿着真实的借条来起诉(这个可以确定,因为B不怕笔迹鉴定)。案例到这里:A坚持跟我强调欠款已经全部还了,借条已经撕掉了,但是B却拿着真实的借条出来。谁说的是真的?下面继续:后来A拿来一个A的朋友在B起诉至法院前和B通话的录音。B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录音内容中B说的就是这件事情,里面出现好几个数字8万元、4.5万元和最低还款3万元。这是案件的疑点所在,笔者认为A应该还是欠B的钱,但是具体欠多少,A坚持不说,就说已经全额还款了。但是A自己对我说的也是前后矛盾,让我感到云里雾里,不知道如何下手。本来该情况,如果A能前后一致如实跟我说明情况的话,鉴于证据规则我们可能是会扳回来的,可是A跟笔者说的前后矛盾,不肯说实话。笔者在代理其二审后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就拒绝了继续为其代理案件。笔者只能说自己已经尽力去做了,能够做到发回重审已经是极限了,但是鉴于当事人不肯说实话,为了避免自己的执业风险,笔者毅然拒绝了为其继续代理。

三、把希望寄托在关系上,认为关系能够搞定一切

鉴于目前的司法现状,确实有可以运用关系的余地,但是不应该事事都找关系。而是应该认真分析案情,深刻理解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准备证据,通过法律的正当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非要动用关系,也不要企图获取法律之外的利益,要知道一时得利不可能一世得利,同时你用的关系总会要你还回来的。但是现在的当事人听说那个律师有关系就去找该律师代理案件,或者自己通过关系期望把案件搞定,这是很危险的做法。因为法律关系明显的案件,即使你再找关系,法官也不敢胡乱判案,因为案件还是有二审的、再审的以及可以申诉的。除非你的关系可以通天,不然还是老老实实的在法律运用和证据上下力气比较好。

此外,即使要动用关系也是十分微妙的,并不是动用关系后就一定可以获取额外利益,有时如果关系运用不当,反而会事与愿违,丧失应得的利益。以下通过案例来分析关系运用对案件的影响。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甲通过银行将款项打到乙账号,乙向甲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乙未还款,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还款。在这个案例中,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比较完善,即使没有关系的介入,甲也能获得胜利。而即使乙寻找法院关系协调的话,法院最多也只是尝试调解以下,看甲能否少主张一点利息或者减少一点借款或者让甲给乙宽限一段还款时间。如果甲坚持己见,不同意法院的调解,法院一般还是会判决甲胜诉。也就是说在这种简单明了的案件中,关系发挥的作用不会很大,因为留给法官自由发挥的空间本身就非常小,难易对案件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租给乙2年,每年租金20万元,如过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乙履行合同不到1年的时候,对房屋不满意,希望解除合同,拒付租金。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此种情况下,对于乙不履行合同给甲造成的损失,在确定数额上,不同的法院或者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因为这种事项法官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在一定的幅度内确定的数额都不可称为错误。若甲找关系协调,可能获取的赔偿额会高一些;若乙找关系协调,可能赔付的数额会低一点。也就是说某个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成份较大,则关系发挥的空间就较大,关系起到的作用也就越大。

综述,鉴于我们现行的法律实践中,基于几千年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社会行为规则,不可避免的存在法律被关系突破的情形,但是如果你盲目的轻信关系的话,说不定到最后你不仅输了官司,可能还会被以贿赂罪、行贿、伪造证据等起诉。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未完待续。。。。。。。。

律师建议:针对您遇到的法律困境,如果没有什么证据材料的话,可以电话找一个可以信赖的律师详细说明自己的情况,要求其给予帮助;如果证据材料较多,比如合同案件的话,就需要找个律师面谈了。以上两种方式是仅有的能很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另外在咨询时做到对律师的提问如实回答,唯有做到上面的几点,你的权益才能被最好的维护。当然,重要的一点:你找的这个律师要绝对的靠谱!至于什么样的律师是靠谱的律师,咱们下次再聊!

以上内容由王亚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亚鲁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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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亚鲁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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