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亲办案例
知产能否重复出资
来源: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4
浏览量:349
知产能否重复出资


1998年4月,甲与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网络游戏开发公司,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5万元,其中包括自己在网络技术上的一项专利作价20万元,专利技术投入生产使用,但并未进行权属的变更登记。开发公司成立后,经济效益不错。1999年5月,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该专利技术作价,投资于某实业公司。甲得知后,认为乙将属于开发公司的专利技术以自己的名义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的行为是违约和侵权行为,既损害了开发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甲的利益。遂提起诉讼。
精英律师说法:
第一,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要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尤其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就是该企业得以发展的命脉。所以知识产权的出资尤为重要。在知识产权出资的时候,重要的是财产的转移手续,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时候,表现为产权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的变更。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只将出资人的出资进行估价,将技术投入生产使用,并未办理权属的变更登记的情况。本案中,正是因为没有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致使乙很容易将已经出资的财产再行转让。
第二,本案中,乙要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股东有义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在依法办理完财产转移的手续后,公司享有该项技术的所有权。股东只能根据出资额享有股东权益。因此,乙将已经属于公司所有的专利技术再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内容由徐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军律师咨询。
徐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3707好评数14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军
  • 执业律所: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34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