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施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地区工伤赔偿
来源:杨丽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3
浏览量:493

广州地区工伤能获得哪些赔偿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

工伤职工未死亡的情形: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伤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准,需要相关的收费凭证证明。

二、住院伙食费。

每人每天50元,最低不低于每人每天35元。依据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第13条。

三、交通食宿费。

因工伤诊疗、康复及住院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以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为准,需要相关的收费凭证证明。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辅助器具的费用以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为标准,工伤职工选择的产品比普及型贵的,超过部分自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疾病以及身体恢复需要的合理时间内,不用上班,但是原单位照常发放工资,直到医疗终结。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

(一)生活护理费;

按照广东的工伤保险规定,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按以下方式计算(按月发放):

1、生活自理障碍一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0%

2、生活自理障碍二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50%

3、生活自理障碍三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40%

4、生活自理障碍四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30%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即等级越低生活自理能力越低。

(二)生活护理期限。

至工伤职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

七、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览表: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每月发放,直到死亡)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1

本人工资

乘以27

本人工资

乘以90%

2

本人工资

乘以25

本人工资

乘以85%

3

本人工资

乘以23

本人工资

乘以80%

4

本人工资

乘以21

本人工资

乘以75%

5

本人工资

乘以18

本人工资

乘以70%

(保留工作)

本人工资

乘以10

(放弃工作)

本人工资

乘以50

(放弃工作)

6

本人工资

乘以16

本人工资

乘以60%

(保留工作)

本人工资

乘以8

(放弃工作)

本人工资

乘以40

(放弃工作)

7

本人工资

乘以13

本人工资

乘以6

(放弃工作)

本人工资

乘以25

(放弃工作)

8

本人工资

乘以11

本人工资

乘以4

(放弃工作)

本人工资

乘以15

(放弃工作)

9

本人工资

乘以9

本人工资

乘以2

(放弃工作)

本人工资

乘以8

(放弃工作)

10

本人工资

乘以7

本人工资

乘以1

(放弃工作)

本人工资

乘以4

(放弃工作)

表格中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表格中需要注意的几点: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必有;

(二)伤残津贴,1-4级伤残必有;

(三)伤残津贴,5-6级伤残只有职工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有,如果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则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1-4级)或用人单位(5-6级)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死亡的情形: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血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假设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50元,则广州工伤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4750乘以6=285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2012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那2013年时职工工伤死亡后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565乘以20=49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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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丽施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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