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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有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李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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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主体: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恶意欠薪罪”的法条设计
“恶意欠薪罪”表述为:用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经劳动者催收仍不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恶意欠薪罪的可行性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为中国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中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法制条件
目前中国处理欠薪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劳动关系。行政部门、法院等单位对欠薪行为也采取了一定惩罚措施,对于欠薪行为的遏制起了一定作用,为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条件。但始终对恶意欠薪都缺乏相应惩治力度,如果增设了“恶意欠薪罪”,将使刑事司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条严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就能有效遏制欠薪行为。
具备增设“恶意欠薪罪”司法实践经验
有学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恶意”难以认定。其实,我国《刑法》对什么是“恶意”是有具体解释的。《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恶意”有两层意识: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的认定,为如何理解“恶意”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为将来实施“恶意欠薪罪”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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