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一:栾某某,男,1941年12月1日生,住雨花区农花村******
答辩人二:王某某,女,1947年7月15日生,住雨花区农村村******
被答辩人:南京市*****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 职务:主任
地址:***********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 本案过了除斥期间,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与两答辩人签订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于其诉请已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应依法予驳回。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应适用我国合同法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日期是2009年9月27日,而原告起诉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其明显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而从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如果该协议是可以撤销的话,被答辩人也应属于自签订协议时起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但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因而本案应依法予以驳回。
二、本案不存在重大误解事由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被答辩人作为我国专门做拆迁安置工作的部门,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应该是熟知的,而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产权及分户情况也是熟知的,因而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存在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重大误解事由。
综上,答辩人认为,本案应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
代理律师:刘律师 13705172845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