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开有律师亲办案例
女子重婚,离婚被判赔偿丈夫精神损失
来源:许开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3
浏览量:720

近日,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结婚十年,吵吵闹闹,赌气离家出走后步入重婚歧途,严重伤害家庭的张娟终于尝到了苦果——被判决离婚,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的同时,还因对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被判决赔偿丈夫精神损失10000元。

父母“逼婚”,埋下感情隐患

1999年,在乡镇机关工作的22岁的史强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5岁的张娟。虽然初次见面感觉良好,但随着接触多了,史强发现张娟脾气比较暴躁,难以相处,开始慢慢对其产生了反感。但是,在父母期望的压力下,也时冷时热的勉强交往了3年。2002年,考虑到儿子已经26岁,按照乡邻的看法算是大龄青年了,在村上惹人闲话,史强父母便催促史强快点结婚。在父母的再三催促和劝说下,史强勉强与张娟在老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领了结婚证。两人婚后生活并不如意,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儿子的出生也没为家庭争吵划上句号。

离家出走,竟与他人同居

家庭争吵继续,随着小孩成长,张娟没有将心思用在改善夫妻关系和相夫教子上,而是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网上与人聊天交流,网络成为了生活琐事和夫妻不和宣泄的窗口,对方的耐心开导、好言安慰,张娟深受感动。渐渐的,网络聊天也有了暧昧的味道,越来越挑逗露骨。这种暧昧也不自觉的融入了张娟的日常生活中。事实上,史强也并非没意识到妻子的不良行为,双方也一度为此发生吵打,张娟父母也多次批评教育张娟,但考虑到张娟在父母多次批评教育下有所收敛以及孩子未来成长,史强也就没有深入追究。然而事情并未结束,受到了父母的批评的张娟,认准史强的懦弱与告密,生活中处处针锋相对。2011年10月,又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娟直接离家选择到县城某饭馆打工,开始与史强分居的生活。

饭馆打工,忙碌之余,张娟和饭店老板赵进慢慢熟悉起来。当时赵进离婚不久,同样空虚的他知道了张娟的经历后,在工作中对张娟颇为照顾,生活上也经常嘘寒问暖,渐渐地产生了好感的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张娟心中也已认定赵进就是她的对象,至于还存在婚姻关系的史强已经是过去时了,反正也没有感情。期间史强多次与张娟电话联系并通过亲戚说话请求在饭馆打工的张娟回家生活,但是陷入感情漩涡的张娟均置之不理,还隐瞒了与赵进的关系。2012年12月,张娟与赵进虽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但已公开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周围邻居则声称自己已经离婚。2013年9月张娟与赵进的女儿出生。

东窗事发,婚姻走到尽头

由于张娟一直没有回家,史强千方百计的探寻原因,在别人不经意的提醒下,史强想到了查通讯记录找人的方法。通过关系,史强将张娟自2011年以来的通讯记录全部调查出来审查,发现张娟与其中一个电话号码经常联系,有时候电话一打就是几个小时,尤其是夜间通话频繁。经过多番打听,今年10月份,史强终于知道了张娟在分居后迟迟不愿回家是因为背着他在外另有新欢,这个新欢就叫赵进。两人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时间,共同生活期间还生下一名小孩。事情慢慢传开以后,史强成为了别人茶余饭后闲聊的话题,连还在上小学的儿子在学校也被人取笑,抬不起头。自尊心深受打击的史强怒不可遏,本想狠狠教训两人一顿,但在家人的多番劝说下,斟酌再三,还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0月22日,在委托代理人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后,史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娟离婚,并要求获得抚养儿子的抚养权,被告给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夫离子散,赔偿损失1万

案件审理中,通过自己家人知晓史强起诉的张娟,立马慌了起来,主动到法院领取诉状副本和传票,想要看看对方究竟是什么想法。

然而,在11月12日的庭审中,被告张娟在定好的时间未出庭应诉,电话也关机。经过审查,之前通知的开庭时间充分保障了被告张娟的权益,张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缺席审理条件,法院依法缺席开庭。

庭审中,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张娟与赵进的通话记录10本,厚厚的通话记录本证实两人自2011年就相互电话、信息频繁;还提供原告律师对张娟的谈话笔录,笔录中张娟也承认了自己在未与史强离婚的情况下即与赵进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小孩,但认为史强只是前夫,两人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就是离婚证没有办理而已。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被告张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的事实,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等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经过征询婚生子意见,其表示长期没有见到妈妈,也不愿意跟妈妈在一起,愿意同爸爸史强一起生活,法庭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婚生子由原告史强抚养,被告张娟给付抚养费。同时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互相忠实、尊重,但被告张娟却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与他人在灌南县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伤害,原告史强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等,法院最终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1万元。

这段痛苦的婚姻经过法院判决也终结了,到头来,连亲生儿子都嫌弃,不知道犯了错误又不敢面对、选择逃避张娟有何感想。尚未离婚即与他人长期同居,以身试法,不但为家人、社会不能容忍和接受,还因其违反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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