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友律师主页
张志友律师张志友律师
138-5683-9791
留言咨询
张志友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离婚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来源:张志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2
浏览量:1099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 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 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是否准予解除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 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标准。

二、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 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地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力或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 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 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 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 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 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如配偶一方长期地对子女或者老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子女、老人等,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 害后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 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 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①双 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如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②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 的、持续的,如有间断 ,应当从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计算两面二年的时间。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 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主要是考虑到失踪一方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①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②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而可以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由于婚姻纠纷直接影响到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和稳定,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因此,是否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慎重考虑。

以上内容由张志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志友律师咨询。
张志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0好评数2
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县法院对面.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138-5683-979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友
  • 执业律所:
    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6*********2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亳州
  • 咨询电话:
    138-5683-9791
  • 地  址:
    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县法院对面.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