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王某一直在企业做质检员工,去年11月,由于企业内部调整,质检工岗位减少,企业考虑到王某曾做过操作工,向她提出更换工作岗位,胡某表示同意,并于12月初在新的岗位上,即机器操作工的岗位工作。由于王某是老员工了,当时双方没有变更劳动合同,只是进行了口头约定。 今年10月,王某与公司领导发生了矛盾,王某一怒之下提出辞职,并向企业提出,企业变更合同内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实属无效,因而要企业方作出相应赔偿。 笔者应企业的委托为企业代理此案,从事实方面向仲裁委员会做了详细的陈述,王某当初同意换岗,并且已经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了十几个月的时间了,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个月有效。也就是说,王某已与企业达成换岗的共识,并在新岗位上工作了十多个月,虽然没有进行书面的合同变更,但双方实际已履行岗位变更约定,岗位变更约定有效。
王涛律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并要求补偿的,是不予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