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华律师亲办案例
浅谈律师的立场
来源:宋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4
浏览量:1416

2001年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二条将律师的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简而言之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社会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有的律师喜欢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来概括自己的工作。其实,律师的立场正是如此。

为罪大恶极、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辩护,仍然在法律规定的律师的职业立场之内,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立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争取权利,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其作无罪、罪轻、他罪、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

宋律师工作中曾经看到过一份强迫卖淫罪的刑事判决书,三名犯罪嫌疑人(两男一女)在广州番禺、东莞、佛山等地晚上开面包车强行将独行夜路的漂亮女孩劫走,将他们带到广州市白云区出租屋内,采取打骂、挨饿、恐吓注射毒品等方式强迫女孩子卖淫,每人每次收取300到500元不等的嫖资。犯罪嫌疑人从东莞、佛山等地的洗头房找小姐以外出开房为借口将小姐骗上车后劫持到出租屋内,强迫卖淫,五名被害人,三名是小姐,两名是良家女孩。犯罪嫌疑人中,女的负责做饭,给被害人买梳妆打扮,另外一名男子负责看守,用A片教他们XX技巧,另外一名老大负责找嫖客、收取嫖资。其中一名被害人趁机将其遭遇和地址发短信给男友,男友报警后三人落网。最终三人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刑,老大被判处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另外两名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看到这份判决书,我愤慨之极,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三名罪犯为了钱,竟然忍心干出如此伤天害理之事,致使五名被害人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尤其是良家小姑娘,不仅失去人身自由,还要经受强奸的虐待。三人判刑时均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判刑后老大觉得判决过重,写信给其姑妈要求请律师上诉,其姑妈家财万贯,愿意出五万元请律师上诉(三人强迫卖淫一个月非法所得额仅为2万余元,有账册)。一位律师明确表示不愿意接此案件,声称不愿意为这种人渣辩护。另外一名律师通过关系顺利接了此案。
通过此案来分析律师的立场最能说明问题。不论三名犯罪嫌疑人犯下如何滔天罪行,委托辩护律师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因此,律师收取他们家属的律师费为他们提供辩护(法律服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不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接案的律师受到了道德冲击,普通人的正义感(对犯罪行为的愤慨)和律师的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发生了冲突。道德感胜过律师执业纪律或对律师费渴望的律师,可能会拒绝接受当事人委托,正义感战胜了职业道德,律师失去的是律师费,得到的是正义感和心理安慰。执业纪律或对金钱的渴望战胜道德感的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收取律师费,为当事人辩护,而这种辩护,有些案件可以找到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有的案件,作为一个实事求是的律师,这种案件的辩护词真的无法提笔。

我的同事与一起侵权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卖假货被要求赔偿)谈话时,当事人非常憎恶原告的委托律师,并指责原告律师为了钱,暗中与公证员到其店铺对销售的假货进行证据保全,并声称要找人收拾对方的律师和公证员。我的同事解释说,你不要指责对方的律师和公证员,他们都是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这是他们的工作,即使当事人不委托这位律师或公证员,也可能聘请其他的律师或公证员,并说我们律师是没有立场的。
我很赞同这位同事的话,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取律师费,养家糊口,并没有过错。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餐厅提供饮食,服务员提供服务,去商店买东西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都是劳动,只不过劳动的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我这位同事说律师没有立场我不赞同,律师的立场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我的同事接受被告的委托,立场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实现委托人提出的降低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的目的,这就是律师的立场。他说的律师没有立场,其实指的是律师的立场是广泛的,即可以接受原告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被告的委托(当时不是指同一个案件),律师的立场永远站在委托人一边,所以有人说律师是X,谁给钱替谁说话,意思是这个意思,但这样的表述是对律师的诋毁和蔑视。
  
律师的立场是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但并不等于说当事人的立场就是律师的立场,这是本末倒置。
重庆打黑为黑老大辩护的李庄律师,就是将当事人的立场当作了律师的立场,维护了当事人的不合法的权利,或者说通过违法的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不合法的利益,所以会受到牢狱之灾,搞错了自己的立场,注定了自己的下场很惨。李庄出事后,很多律师为其鸣不平,我认为采取非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受到法律追究是必然的,律师们打抱不平完全没有必要,那么多刑事辩护律师,“进去”的律师还是少数,自己本本分分做事,公安检察院也不会平白无故找他麻烦。

本文选自宋振华律师文集《律师应该这样做》,转载请注明,仓促完稿未校对,有错别字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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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振华
  • 执业律所: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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