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其中: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其他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也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该政策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1) 《公告》明确了可计入技术转让所得的收入范畴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所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
2) 《公告》规定了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所得的收入应具备条件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所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b)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不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
《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毅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丁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