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常见的五个误区
作者:苏洛川律师
婚姻法由于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也最为常用,但是一些人对此却存在误区,为此特整理五个常见的,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误区一:女方收了男方彩礼就是买卖婚姻。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一旦谈婚论嫁,出于习俗等原因,男方往往要给女方一定的钱财作为彩礼,然而一旦婚姻亮起红灯,男方中就有人说是女方买卖婚姻,是违法的,要求全部返还。对此,婚姻法对于彩礼是保护的,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要结合具体案情而定,不能一概要求返还。
误区二:摆了酒席、生了孩子就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以时间和一定条件界定的,与是否摆酒席和有无子女没有必然关系。原则上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登记结婚的,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误区三:父子反目可以断绝父子关系。旧社会这种情况可以,但新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所以断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受理这类纠纷。
误区四:夫妻分居满2年,可以自动离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理由,但绝不意味着符合这种条件的夫妻就可以不经法律程序自动离婚。
误区五:判决离婚后就等于恢复感情自由,可马上结婚。实际上一审判决离婚的,至少还须等15天左右的上诉期,如果上诉期满双方都没有上诉的,判决才能生效,否则一方上诉,另一方已经再婚,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