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徐某与文某有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6000元,文某向徐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后因文某反悔拒绝订约并交款涉案房屋另售他人,徐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
律师观点:
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故徐某提供的证据不是能证明其与文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文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徐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文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
文某在收受徐某定金后拒绝与徐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徐某未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对徐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