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时代变革节奏的加速,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谓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种类主要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合同、电子签名、视频资料等。当前,我国法律已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形式之中,可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