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明生律师亲办案例
和丈夫婚前同居时的钱物算共同财产吗
来源:卢明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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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老公是大学同学,读书期间两个人便开始谈恋爱,毕业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居六年期间,我把我的全部收入都用在两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上,并且为准备结婚,还买了一套房子,首付、装修全是我及我的家人支出的。而他的收入则全部投入到自己开的一家公司里,自己及他家人出资买了一部车。为了给他争面子,房子、车子全部署了他的名字。然而,结婚不到一年,我发现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在我的追问下,他承认了此事,并向我保证他们以后决不往来。我很生气,六年来我与他同甘共苦,却被一个女人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便把我们的幸福摧毁得无影无踪。请问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我们的房子车子怎么分?

 
【分析与解答】:
 
     确实,面对爱人的感情出轨,任何人都会一时难以承受,痛苦之情更是难以言表。你此刻的心情我们能够体会到,同时,想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不要轻率做出离婚的决定
 
    出轨是不可轻易饶恕,追究对方责任的同时,千万别忽视自身的反思。你们两人在婚前都一直忙于创业,各自的事业亦独自性较强,生活中对于彼此的关心往往会无暇顾及。所以,很多时候外遇都是在很偶然、却又自然中发生的。
 
     婚姻中偶尔的过错在所难免,你们有这么好的感情基础,他也认错并表示悔改,你应该给他一个机会。同时,需要提醒你的是,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千万别反复提及他曾经的过错,时时以受害者的身份自居,让他始终怀着一颗愧疚的心情面对你,否则你迟早会被他逼出家门。
 
      其次,正确理顺婚前同居财产的关系,积极采取有效保障措施。
 
     你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婚前财产的界定问题。根据你前面所述,你们的婚前财产涉及三块,一为房屋,一为车子,以及他在公司的股权,而这些实际上都是你们共同创造的。我们先分析第一块房屋问题:房子是你及你父母共同出的首付及装修,但产权登记却只署了他的名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房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你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你个人的赠与。而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只是署了他一个人的名字,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显然是归其个人所有,房子你无法要回。但你与你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你对他的借款,他应该向你返还。此外,你们婚后归还银行的房贷,不论是你出资还是他出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你们各享有已付银行还款的一半利益。至于车子及他在公司的股权,由于均发生在婚前且你没有出资,应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
 
    为此,你应及时搜集你与父母为购房及装修所支付的各项费用证明,比如银行取款及转帐记录,装修公司收款证明等,并想办法得到他的书面确认。若不便或无法取得他的书面确认,以对话录音的形式亦可。这些证据的采集亦需讲究技巧,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法律贴士】:
 
     随着人们对婚恋观念的逐渐开放,婚前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同居时间也越来越长。很多家庭重大财产的购置都是在同居期间完成的,特别是均匀双方共同出资或利用共同经营所得而购置。而基于双方对爱情的信守,一般均认为这些财产就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不分彼此,并且怀着信念满怀憧憬地步入婚姻的殿堂。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似乎与中国传统不合,往往在面子上也不便于约定。
 
     实际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有一个方法可以很好的将双方婚前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保护起来,这便是在结婚登记时,不是填“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而应填“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该声明书有一栏“本人与对方自某年某月某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结为夫妻”。这样,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把从该日起的同居生活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购置或所得财产当然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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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明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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