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明生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假戏真作,受骗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卢明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4
浏览量:1229

   问:卢律师您好,我与妻子结婚已经六年了,可是她性格很刚烈,我虽然挺爱她,但我也需要情感支持呀。就这样,我在业务工作中遇到一个女孩,她很体贴人,不知不觉中,我与她越走越近,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本以为这样能相安无事。可上个月这个女孩提出要与我结婚,而我不想这样做,她便说如若不然就要到我单位上闹。我反复考虑之后,这女孩之所以喜欢我只是看中了我的钱,但我感觉与妻子更有感情基础。于是,我向妻子坦白了这件事,希望能得到她的原谅,帮助我一起摆脱这个女孩。那一晚,我们相拥而泣,我立志要好好报答我的妻子。第二天,她提出一个方案来摆脱那个女孩,她讲“那女孩不是看中你的钱吗?这样,我们先去办个离婚手续,但只是假的。我们在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都归我,这样,你没了房,没了车,也没了存款,在你什么都没有之后,那女孩也就不会再纠缠你了。这事过后,我们就办理复婚手续。”我开始认为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极端的做法,即便是假的,我也不希望与妻子有离婚的经历。但在妻子的一再催促下,为表明我浪子回头的决心,便完全遵照妻子的意思,第三天我们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所有财产都归在她名下。

  事情也像我们意料的那样,我办了“离婚”手续后,女孩看了我的离婚协议,知道我已什么都没有了,和我中断了联系。可正当我乐呵呵的告诉“妻子”已摆脱那女孩的纠缠,商量什么时候去办理复婚手续时,“妻子”却说,“你还是准备什么时候搬出去吧,我不可能和你复婚,我是和你真离婚。”
 
  “妻子”的坦白让我的心一下子凉到了脚底。我几次质问她,为什么会是这样,她给我的回答是,她早已厌倦了这种生活,我也伤害了她,这些是她应该得到的。我非常难过,我满心诚恳地向她认错,并希望能好好与她生活,谁知却钻进了她设好的一个圈套。这些对话,我都有录音。钱没什么,但我只想讨回一个公道。我可以和她离婚,也可以给她一半,甚至更多一点,但不应该是全部呀。
 
分析与解答:
  我非常能理解你此刻的心情,对你来说,经历了情感的出轨之后,经过慎重考量,决心回到妻子身边确非易事,我相信你当时的真诚。也正是这,我能够理解,当你按照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妻子名下,办了一个“假离婚”而成功摆脱了爱慕钱财的第三者,妻子却对你说,这是她的一个骗局后,对你的打击会有多大。
 
  你与她已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不管你们的离婚意愿真假与否,你们的婚姻关系还是已经终止了。现她不同意复婚,你们的婚姻关系也确实无法再恢复过来。
 
  而在财产分割方面,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你现对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还是能否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立案是没有问题的。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说明什么问题呢?也就是,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在签订这份离婚协议时,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否则,你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你的陈述,1、你们离婚时将财产全部归于她名下,是对方想出一个主意,她也曾许诺摆脱第三者后便与你复婚;2、对于假离婚的事实,对方已承认,且有录音资料为证。这些可以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的作出,是你在受欺诈的情形下所为,因而,依据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你可以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卢明生律师提醒:
  假离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涌现的一种现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共同意思,而是因串通或受对方欺诈而办理离婚的情形。一般而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串通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串通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等。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意复婚或者与他人结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有的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财产可能作出牺牲,有的则既为达到离婚目的,又把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骗到手。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也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由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愿意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但还须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的,那么对于离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销,否则有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构成重婚。而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
 
  为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通谋离婚或被欺诈离婚的,在婚姻关系上无法再恢复,但在财产分割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要求重新分割。但若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则其请求将会被驳回。
 
  法律在保障人们充分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同时,亦警醒当事人慎重行使该权利,否则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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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明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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