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风律师亲办案例
录像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夏季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7
浏览量:5517

【夏季风 律师】

【案件摘要】

遗嘱的形式一般都是法律规定的五种。《继承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录像遗嘱,但是现在生活中以此方法立遗嘱的概率越来越高。因为没有直接的规定,大家无从参照,常常产生疏漏。一般的,录像遗嘱是否有效我们参照录音遗嘱来处理,它必须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

【关键词】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无效遗嘱

【案件简述】

文阿姨的儿子文某从小表现优秀。文某工作后不久就自己创办了公司,经济收入可观,对父母也是非常孝敬。2011年底,文某患了不治之症,于20125月离开人世。文某无配偶无子女,平时有一个处的较好的朋友徐某某。文某离世后不久,徐某某拿着一份录像资料找到文阿姨,认为这是文某生前的意思,要求继承文某留给自己的遗产。从录像信息来看,这份录像是2012413日在医院文某病房中拍摄的。事实上,对于整个拍摄的过程,文阿姨夫妇均不知情。录像中一共有文某、文阿姨夫妇、徐某某四人。录像内容显示,四人的谈话涉及对文某公司、房子、车子等其他财产的处理,但文某并没有要订立遗嘱的明确意思。因为文阿姨夫妇不配合,徐某某无法继承文某的遗产,近日一纸诉状送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文某留给自己的遗产。文阿姨没有想到,私下的聊天记录竟被徐某某拍摄成了录像,以此要求按照遗嘱来分割儿子的财产。

【律师分析】

看过录像和徐某某的起诉材料,我向文阿姨表明徐某某提供的这份录像资料不能被认定为一份合法的遗嘱。文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具体如下分析:

1)录像中,四人的谈话内容虽然涉及到对文某公司、房子、车子等其他财产的处理,但只是文某和大家的一种讨论。每个人在订立遗嘱前均可能产生数种分配方法,在确定前都只是一种方案,不能被认定为遗嘱。

2)从《继承法》来看,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及口头遗嘱。法律并没有确立录像遗嘱,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可以按照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来认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即使将这份录像资料认定为文某的遗嘱,由于录像中没有见证人在场,该遗嘱因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庭审简介】

对于我的分析,文阿姨表示满意,决定委托我应诉这起案件。庭审中,双方对于这份录像资料是否为文某有效的遗嘱进行争辩。在我们充分的准备下,徐某某的各种辩解都显得非常无力。庭审结束后,我们又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代理词。不久,我们收到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法庭驳回了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据此,文某留下的财产应当由文阿姨夫妇根据法定继承来处理。文阿姨对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现代生活,具备摄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已经非常普遍。大家普遍的法律意识都开始增强,但很多人对立遗嘱还是一知半解,觉得拍摄一段录像就可以将自己百年之后的财产分配好。其实,单纯的用一段录像资料来立遗嘱的形式我们还是参照录音遗嘱来处理,必须满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然如果你以其他方式立遗嘱,再配套一份录像资料就另当别论。希望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看过本案例后,不要贪图方便,如果要以录像方式立遗嘱,也要符合法律要求。

 

以上内容由夏季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夏季风律师咨询。
夏季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98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7号3楼B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夏季风
  • 执业律所: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7号3楼B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