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风律师亲办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代书遗嘱不符合要件改由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来源:夏季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7
浏览量:842

【夏季风  律师】

【案件摘要】

继承法规定了5种立遗嘱的方式。但是因为立遗嘱人对法律一知半解,所立的遗嘱常不规范,导致了很多家庭因为遗嘱继承产生矛盾。本案例是一起由代书遗嘱引起的纠纷,最终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

【关键词】代书遗嘱;法定继承;遗嘱能力

【案件简介】

金老伯和朱阿姨共生有5个孩子,金甲、金乙、金丙、金丁、金戊。金A系金甲之子。金老伯生前在上海闸北区承租了一套公房,2004年购买为售后产权房,登记为金老伯、朱阿姨、金A三人共同共有。20121月,金老伯去世。此后,朱阿姨的5个孩子和孙子金A为继承金老伯名下的房产份额开始争执不断。为了尽早解决家庭纠纷,朱阿姨找到我,向我讲述了事情的发展经过。2007年,金老伯身体状况就开始下降,之后多次因为发病住院治疗,检查结果显示金老伯有脑萎缩症状,患有脑梗塞后遗症等疾病。20093月,金老伯老年痴呆症发病曾经走丢过。20105月,金老伯病情比较严重一度卧床。趁此,金A就劝金老伯和朱阿姨立下遗嘱。由于金A是唯一的孙子,在连哄带骗下老夫妻俩就答应了百年之后将房产留给金A。金A趁此找了几个邻居为金老伯和朱阿姨写了一份遗嘱,载明:金老伯和朱阿姨,两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其对上海闸北区XXX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赠送给金A。所以,现在金A主张按照遗嘱继承金老伯的房产份额。而金乙、金丙、金丁、金戊表示反对,不认可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金甲不发表意见。为了尽早解决家庭矛盾,朱阿姨希望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金老伯名下的房产份额。

【律师分析】

听过朱阿姨的陈述,我接过这份《代书遗嘱》仔细读了读,发现这份遗嘱除了签字、按指纹等外,遗嘱正文为打印字体。对此疑惑,朱阿姨回忆:遗嘱是金A和邻居事先写好后带到金老伯和朱阿姨住处签字,当时也没人读给两老人听,只是说了一下大致意思,就让老人签字了,至于手印和图章是金A盖的。听到这儿,我觉得案件发生了转机,本案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做分析:

1、所谓代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代书人代为书写而制作成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代书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4)遗嘱人应当具有遗嘱能力。

2、本案中的遗嘱是代书人按照金A的告知的内容打印完毕后带至立遗嘱现场的,并非按照金老伯和朱阿姨的口述而书写。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上来说,该遗嘱存在欠缺,可认定该遗嘱无效。另外,两个见证人是金A找的邻居,可能是金A的利害关系人。

3、本案中金老伯患有严重的疾病,又曾走丢,很可能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且立遗嘱时卧病再床。据此推断,金老伯在立遗嘱是可能缺乏遗嘱能力,很可能该遗嘱无效。

根据123点来看,只要第23点中任意一个观点能够被法院采纳,这个遗嘱就可以认定为无效。

【庭审简介】

按照分析,朱阿姨表示满意,决定委托我办理这件遗产分割案件。我们搜集好证据,拟好诉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由朱阿姨、金甲、金乙、金丙、金丁、金戊依法继承金老伯的房产份额。庭审中,金甲、金乙、金丙、金丁、金戊表示同意朱阿姨的诉讼请求,但是金A向法庭出示了金老伯的“代书遗嘱”,认为应该按照遗嘱继承由其继承该份房产。庭审中,法庭要求见证人和代书人出庭接受询问。两位邻居见证人均表示这份代书遗嘱是在金A的要求下,遗嘱内容由金A告知,打印好后带到金老伯和朱阿姨家中当面宣读,两位老人表示认可后签字盖章的。虽然两位邻居见证人表示遗嘱是经过两位老人同意,但也向法庭表明了这份遗嘱是根据金A的告知,事先完成的,并非在两位老人的口头陈述下记录。庭审中,双方也对金老伯是否有行为能力做了激烈的争论。经过两次开庭,法院不久向我们送来判决书。判决结果支持了朱阿姨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金A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朱阿姨和他的五个孩子继承了金老伯名下的房产。朱阿姨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建议】

本案因为证据缺乏,法庭并没有认定金老伯行为能力受限,缺乏遗嘱能力。但是,查明了该份遗嘱并非由两位见证人和老人当面制作,所以认定为无效。其实,这两人见证人也是金A所找,可能和金A有利害关系,也不满足代书遗嘱的要求。从我接触的继承纠纷案件来看,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不在少数。《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法律规定看似简单,却非简单,需要把握的细节不少。建议有需要的朋友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本案是代书遗嘱缺乏形式要件导致无效引起法定继承的一个案例。希望看过之后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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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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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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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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