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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的最佳时机在一审立案或开庭前
来源:长沙曾德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6
浏览量:1216

本律师认为,聘请律师辩护的最佳时机应当是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之前。其原因是:

(一)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将对控诉证据的形成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侦查阶段是控诉证据形成阶段,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均如此。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代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解答心中疑问,缓解其心理压力,指引犯罪嫌疑人巧妙地应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从而形成有利于被告人的口供证据,为以后律师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还可以行使调查权,这一权利的赋予和行使,将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二)一审开庭审理前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辩护最给力

1、被告人通过律师将全盘掌握整个案件信息

在被告人被押解到法庭受审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一般羁押于看守所,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除了自己供述的以外,其余情况一无所知,有时即使对自己的供述,也因侦查机关的反复讯问或记忆的原因而变得模棱两可,讲过的没讲的都似曾相识,以如此状态去应对威严的法庭审理,势必产生内心的恐慌,从而对公诉人、审判员、其他辩护人的发问没有章法,极有可能陷入公诉人或其他辩护人设置的陷阱之中,说了不该说的话,承认了不该承认的事,这样,极有可能替他人受过,加重自己的刑罚。但如果被告人亲属在一审开庭之前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将把整个案件信息全部告诉被告人,被告人在开庭时也就不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

2、被告人通过律师的辅导将提升其庭审应对技巧

有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知道法庭审理程序及法官、公诉人和其他辩护人可能提及的问题,因而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时会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辅导,告诉其该如何回答会对自己最有利。

3、律师通过法庭调查将挖掘出很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公诉机关对有关被告人罪轻、无罪的证据均应提交法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和公诉机关控诉职能所决定,一般很少有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有意识地去收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这样,挖掘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重担即落在辩护律师的肩上。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律师先后向被告人发问是必经程序,此时,律师可帮助被告人查漏补缺,完善辩护体系。

4、被告人在律师的指导下有目的性地改变口供效果会更好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应职能部门的单方介入导致诱供、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在法庭审理阶段,控、辩、审三方依据法定程序会聚一堂公开审理案件,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完后再以存在诱供、刑讯逼供的事实而使其没有讲真话为由推翻其在法庭上的供词是很难的,因为程序的公开公正性已最大限度地消除了这一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人完全可以利用一审开庭审理这一有利契机,在律师的指导下有目的性地改变口供,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如果被告人在开完庭后才请律师或在二审期间请律师为其辩护,那么,其改变口供的时机已经不存在了。

5、律师在一审开庭前介入可充分调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审的开庭审理以及随后的判决,将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定下一个基调,包括其所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的幅度。一般来说,对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基本上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对于量刑的幅度,在判决没有出来之前,基本上摸不着头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系列《刑法修正案》均没有对量刑情节及量刑档次予以量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的司法解释基本上也是一头雾水,这样,一审法官实际上掌握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在一审开庭前介入可充分调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拙见为本律师办案之心得,希抛砖引玉,不足之处,还请多多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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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长沙曾德旺
  • 执业律所:
    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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