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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作者:张皓  更新时间 : 2014-01-04  浏览量:648

诉讼参与人员信息: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某

原告:李某

原告:刘x雨,法定代理人刘某

原告:刘x宇,法定代理人刘某

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x(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x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公司法律顾问

案件事实:

x颜系原告刘某之妻,刘某某、李某之女,刘x雨、刘x宇之母,被告吴某系肇事车辆鲁xxxxx轿车的驾驶人,王x华系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刘x颜系电动三轮车的乘坐人。2013214日,被告吴某驾驶鲁xxxxx轿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xxxx庄村东处,与前方顺行的王x华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x颜、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泗公交认字【2013】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颜、刘某、王x华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x颜在平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1天,在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193762.7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已在前次诉讼后赔付刘x颜住院90天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3962.31元。

201369日至2013626日,刘x颜在泗水县急救中心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12476元,在村卫生室治疗支付医疗费3080元,共计15556元。

2013813日,经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x颜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元。2013815日,刘x颜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及商业第三者险20万元。

审理认定:

被告吴某驾驶鲁xxxxx轿车与王x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x颜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颜不负事故责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吴某主张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吴某应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余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

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5556元;2、护理费,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费参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5.88元计算,2013515日起至2013815日,护理90天,计款2329.20元;3、误工费,误工90天,务工收入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88元计算,计款2329.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20元,住院17天,计款340元;5、交通费,交通费原告主张347.50元,法院予以支持;6、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计算,赔偿20年,计款18892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原告刘x雨需抚养9年,按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6776元计算,除以2人,计款30492元,原告刘x宇需抚养14年,按农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6776元计算,除以2人,计款47432元,合计266844元,原告刘某某、李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7、丧葬费21418.50元;8、鉴定费1200元;9、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因精神抚慰金包括在死亡赔偿金中,原告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共计310364.40元。

法院判决:

原告的损失共计310364.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商业第三者险内承担6037.69元,共计116037.69元,余款194326.71元由被告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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