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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法律风险与对策
来源:周智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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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侵权法律风险与对策

专利权获得后,企业需要利用其进行生产经营,在专利权使用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专利侵权。不仅有专利权人遭到他人侵权的可能,也存在专利权人不当使用专利时侵犯其他人专利权的情形。

   1、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法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1]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进行判断时,要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比。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几项必要的技术特征,就不构成侵权。在对比的过程中,要掌握以下原则:第一,全面覆盖原则。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的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二者之间如果存在覆盖或重合情况,能够表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完全地利用了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的,就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存在两种情况:其一,重合关系。即二者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完全相同,是典型的全面覆盖。其二,包含关系。即被控侵权的技术完全包含或覆盖了全部的专利保护的技术,专利保护的技术是被控侵权技术中的一部分。“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2]第二,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虽然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不一样,但是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构成专利侵权。[3]具体而言,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4]第三,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是理论和实务界提出的区别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用以明确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项规则。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5]“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达到其目的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使之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6]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认定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考虑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略去该技术特征,该专利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该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实现专利发明目的、解决发明技术问题、获得发明技术效果所必需等因素。法院不应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证据为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首先应当按照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的商品销售分类来确定二者是否属同类产品,产品类别相同或相近似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如果两者形状、图案、色彩等全部构成要素相同,应当认定为二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第二,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则应当认定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第三,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定为是不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专利侵权救济措施运用

 

企业专利遭受他人侵权时,及时、准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有关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可以说是以事前预防为主,以事中控制为必要,以事后控制为辅助而形成的救济体系。


在专利研发阶段,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使专利不易被模仿,保持鲜明的独创性特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超越,而且通过设置专利地雷,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增加了有效的可比点,这也是一种较好的专利侵权预防策略。


在将专利成果应用于工业化生产中后,在投入市场前仍需要进行防御性的专利侵权检索或调查。因为在专利的申请过程中,专利的技术信息已公开,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可能会存在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制造同类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为此,有必要对市场情况作详细的调查了解,了解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危害的程度,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中,同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法律赋予了多种解决途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运用。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除了自行协商解决以外,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解决,即行政途径和诉讼途径。在选择救济途径之前,应先明白两者之间的差异:第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时,虽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这种处理不是终局的,只要当事人有一方不服的,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专利局的处理决定表示接受或者在规定的起诉期间内没有到法院起诉,该处理决定才算具有法律效力;而法院对专利侵权的判决是终局的,其他任何机关不能改变这种判决。第二,行政途径的救济手段有限,而法院可以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切民事救济手段。最后,行政处理具有主动性的优势,简便、快捷、高效;而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当事人必须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否则将会面临证据不足的尴尬。[7]企业在进行救济途径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两种途径的特点,进行权衡选择。通过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权纠纷,较之诉讼来说,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当事人如果不服处理结果,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是一般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也是最后的救济途径,这种途径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其一,专利权瑕疵评估法律风险。专利侵权诉讼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权是否无懈可击。因此,专利权人应当对自己专利权的专利性重新进行分析、评估,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强弱作出判断,切不可因为自己已经获得专利权就滥用诉讼,如果是这样,在侵权诉讼中一旦对方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将会使自己措手不及,还可能造成诉讼中转胜为败。所以,启动诉讼程序以前重新评价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


其二,证据保全法律风险与防范。专利权人在通过专利权瑕疵评估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才比较稳妥。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人可考虑采取各种手段保全证据,包括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如果证据保全不力,将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很多企业由于证据保全意识薄弱或侵权行为监控滞后,导致有关侵权损失的证据并不充分,这样在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就有可能不被完全支持,引发十分不利的法律后果。通常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包括: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及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其三,起诉时机选择法律风险与防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只要在这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即可,并不都是越早越好。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侵权产品的出现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经济效益,此时,专利权人可不必急于提起诉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做充分。只有在该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独占市场,且市场需求量又不大或者产品属时令产品、季节性很强时,及时起诉才是必要的。当然,策略的采用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符,某些情况是必须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否则,就可能造成侵权后果的蔓延扩大。如果专利权人有绝对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方因被提起诉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或藏匿财产的,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












[1] 参见陈爱江 张鸣胜著,《知识产权原理与制度新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2] 程永顺著,《工业产权难点热点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189页。

[3] 徐棣枫 解亘 李友根著,《知识产权法》,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140页。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

[5] 前注26,99页。

[6] 前注27,187

[7] 前注4,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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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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