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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新证据的认定
来源: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2
浏览量:1981

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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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裴国强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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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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