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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撤销房产证)

作者:张皓  更新时间 : 2014-01-02  浏览量:1105

复议参与人信息:

申请人:丁某

委托代理人:张皓,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宜星,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泗水县房产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泗水县住建局法审科科长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丁某,82岁,系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第三人陈某为丁某的儿子,第三人徐某为陈某的前妻。申请人现居住的房屋位于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xxx村,为申请人与其丈夫陈某某1986年建造,1987年泗水县人民政府为陈某某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19961212日,第三人陈某申请颁发私有房屋产权证,并提交了由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xxx村村委会出具的《私房产权证明书》,用以证明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为陈某所有。19961212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向陈某颁发第039号《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2000719日,陈某与徐某协议离婚,财产处理约定“男方完全不要家中财产,不再承担任何债务,一切由女方承担”。2001626日,徐某持第039号《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和《离婚协议书》申请办理了变更手续,经xxx村村委会盖章确认,被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政府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徐某名下。2013618日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向泗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泗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定于830号开庭,徐某当庭出示了由泗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权证私字第006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法院调解失败,申请人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陈某颁发的第039号《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向徐某颁发的房权证私字第006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复议机关认定:

村民房屋合法登记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前提,1987年泗水县人民政府为陈某某办法宅基地使用证。依据当时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格式填写申请书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被申请人在审查第三人陈某的登记申请时未对房屋建设使用土地的权属证或其合法变动依据予以审验,直接把本案争议房屋确权给本案第三人陈某,该确权行为事实不清。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2001年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到第三人徐某名下缺失合法前提。

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陈某颁发的第039号《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徐某颁发房权证私字第006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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