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亲办案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4
浏览量:308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内容由张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伟律师咨询。
张伟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68好评数0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79号新东南大厦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伟
  • 执业律所: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001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79号新东南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