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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未过户,交通事故谁来赔
来源:夏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30
浏览量:871

车辆转让未过户,交通事故谁来赔

案例

张老板将自己名下的中巴车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师傅,但未办理登记过户,而李师傅接受车辆一出车就因刹车失灵撞了人,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点评:

该起案例是生活中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对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之间因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不足部分,由王师傅承担。

风险提示:

尽管上述法律规定较为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诸多风险:

1、未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对于此种情形,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受让人基于承担责任的顾虑,对于转让机动车的事实不予认可,那么对此,出让人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证实,则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所以,对于机动车转让,还是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较为稳妥。

2、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假如前述案例中,该车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由负有投保交强险法定义务的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之内先行赔偿的责任,不足部分,依法由受让人承担。

故,负有投保交强险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法投保交强险。

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车辆

报废车与拼装车有重大安全隐患,故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报废车或拼装车。同时《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假如上述车辆属于报废或者拼装的车辆,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均具有过错,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买卖拼装车或报废车,对转让方和受让方来说,均存在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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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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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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