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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应如何起算?
来源:范守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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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应如何起算?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范守平律师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为约定保证其间的情形下,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首先确定主债务的还款期限。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 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人抗辩保证期间经过的,应当由债权人说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如果债权人起诉前未主张权利的,则应当自起诉之日计算保证期间,保证人关于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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