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亲办案例
精英说法1224网络消费如何维权?
来源: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8
浏览量:407

网络消费如何维权?

小陈通过网上购物,购买了一只价值585元的手机。收到手机后,陈某向该网站申诉表示手机少了一只手写笔,并提供了一张快递公司业务员开具的没有盖章的证明,表示和业务员开箱验包,发现在缺少配件的情况,要求退货处理。
网站客服表示因买家提供的凭证无快递公司盖章,因此需要快递公司和卖家核实后再做处理,经网站客服多次与快递公司核实查询,54日,快递公司答复该公司业务员并未当场与买家一同开箱验包,并且未提供过任何证明,因此无法核实缺少配件,网站无法支持强制退款。

网站的回复理由成立吗?小陈的手写笔该找谁要?
精英律师点评:
卖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即本案中的手机。而标的物的从物——手写笔,也应当一同交付。卖家委托快递公司代为履行交付义务时,交付中出现的违约情形(少手写笔),由卖家向小陈承担违约责任。
买家在收货后有及时验货的义务,发现标的物有问题的,应当马上通知卖家,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商品)符合约定。在卖家违约、买家及时通知的情况下,买家有权要求卖家返还价款、承担违约责任。
快递公司因不是该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一方,不承担该买卖关系中的违约责任。但其作为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的货损、灭失,承运人除非有证据证明是不可抗力、自然损耗、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手写笔是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的情形,卖家作为托运人,可以向承运人快递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对其职员在履行职务中出具的证明,不能以没有公司盖章为由予以否认。本案消费者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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