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祥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庭审发问、举证、质证方略
来源:潘永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7
浏览量:2017

刑事辩护律师庭审发问举证、质证方略

发问是法庭调查案件事实的程序之一,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是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主要是从罪轻的情节或无罪的事实角度进行发问,目的是为了查清被告人是否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有犯罪事实,查清哪些情节对被告人有利;如果无罪,查清被告人所辩解的事实和理由。不能用诱导等非法的方式发问,也不能提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经过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和讯问被告人得到了全面的展示。在律师发问前,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还没有充分地向法庭展示,需要通过律师对被告人系统、全面的发问,才能将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全面地展示给法庭,同时,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态度也同时展示给了法庭。

律师根据阅卷掌握案件分事实和证据,以及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节,进行发问准备,庭审中通过发问将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全面、具体地展现在法庭上,为律师示证、质证和辩护作铺垫和准备。

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有效质证和辩论,必须建立在律师对案件事实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是律师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律师在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哪些证据或某一份证据的哪些内容与被告人的某一辩解相互印证;也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互矛盾,证据是否真实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核实。律师这样质证的前提就是被告人在庭审中进行充分的辩解。而被告人充分的辩解离不开辩护律师有效的发问和引导。

在法庭调查中,律师可能还要出示自己调查的证据。律师有效的发问对律师的示证就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讯问中,可能会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或者没有将自己的理由充分表达的情况。律师借助发问让被告人澄清这些问题。在庭审前,被告人一般都接受过侦查、审查起诉人员的多次讯问,作出过多次供述。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解一旦与这些供述有矛盾,公诉人一般都要出示被告人的这些庭审前的供述笔录。与其让被告人被动地对庭审前自己的供述提出异议,不如律师在发问时主动让被告人对自己庭审前的供述进行解释并充分陈述理由。

实务操作程序:

1)阅卷掌握案件材料,确定发问的问题

通过阅卷掌握案件材料,并重点审查、分析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关的重要证据。如被害人的陈述、在场证人的证言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分析这些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上与被告人的证明有哪些一致或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辩解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还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场证人的证言能够得到更多的印证。审查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与这些证据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够得到这些证据的印证。审查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是否有被告人认为不真实的地方,如何才能证明和解释这一供述的虚假性;被告人在庭审前是否提出了无罪的辩解或某一罪轻的辩解,如果没有提出,被告人为什么没有提出,如果提出了,侦查和审查起诉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律师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能够相互印证,才知道需要提出哪些问题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发问,才能知道哪些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相矛盾,通过发问让被告人在庭审中作出辩解,并用其辩解去质证与之有矛盾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与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有矛盾的证据,也有助于帮助被告人在庭审中解释这一供述的虚假性。

2)会见被告人

向被告人了解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是对整个犯罪事实都有异议,准备做无罪辩解,还是对犯罪事实的部分事实和情节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向被告人具体解释庭审的程序,向被告人提出律师准备在庭审中提出的问题,听取被告人的回答,向被告人讲明庭审中会向他发问的问题想要查清什么样的案件事实,让被告人了解律师发问的真实意图,至于回答的内容,要由被告人自己回答。

律师只有知道了相关的事实和被告人会如何回答的情况下才会在庭审中向被告人发问。律师发问的主要目的是给被告人提供一个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自我全面辩解的机会,让审判人员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有全面、清楚的了解。

3)拟定发问提纲

发问的问题与律师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的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与依据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辩护重点相一致。

对于无罪辩解,发问应当是被告人没有实施指控犯罪的证据和理由,不具备实施犯罪的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等。对于罪轻辩解,发问应当对公诉人没有讯问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公诉人讯问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没有解释清楚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发问,让被告人及时予以澄清。

发问的方式和语气

发问的语气应当缓和、亲切,让被告人感到在备受压抑的法庭的紧张气氛中,能有自由表达、充分表达的机会。

语言要简洁,要让被告人听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误解和歧义。

发问的各个问题应当前后思路连贯,发问一组问题后,律师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应当让审判人员及时理解;发问的重点问题应当尽可能展开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充分揭示问题的实质内容,对于一般问题,应当尽可能简洁,从而使哪个问题是重点问题,哪些问题是一般问题,及时被审判人员理解。律师发问让被告人充分回答问题是手段,让审判人员理解律师的思路和被告人的辩解是目的。

尽量避免可能引起公诉人反对和审判人员制止诱导的方式发问,即在发问时,不能将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在发问中直接表述出来。

在发问时,要充分考虑到公诉人已经讯问过的问题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提出的异议,不要有明显的重复。对同一个重点问题需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发问时,要让审判人员理解到每一个角度和每一个层次的发问都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

要区分被告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发问思路

被告人已经作无罪辩解的,可以采取直接发问的方式,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的发问,应把没有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工具及没有犯罪动机、目的等无罪的各个方面的事实都问清楚。对承认事实但否认定罪的被告人,应当从案件事实的正当性进行发问。

对于不能确定被告人如何回答的问题,不要进行发问,应避免被告人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开放式发问。比如,律师如果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时你在不在犯罪现场?”对于这样的发问,被告人只能回答“在犯罪现场”或“不在犯罪现场”;但如果律师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时,你在什么地方?”被告人的回答就可能多种多样,在律师与被告人没有事先沟通的情况下,在律师不知道被告人如何回答的情况下,律师并不能把握被告人的回答是否会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如果被告人辩解说自己不在犯罪现场,在某一具体的地方,这时,可能某一个证人的证言恰好能够证明被告人当时不在这一具体的地方,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辩解就很难被审判人员采信。上述两种发问方式,后一种采用的就是开放式发问。

对于不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发问时应当将要发问的问题一个一个分解成具体的问题;对于不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内容逻辑严密地表达出来,让被告人确认;对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师可以将能够说明一个主题意思的一组几个问题同时提出,让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表达出来,有时被告人还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实来印证;对于善于表达的被告人,律师可以直接提出问题,让被告人自己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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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永祥
  • 执业律所:
    贵州才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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