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辉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市某区首例婚内成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来源:张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6
浏览量:436

一、案情介绍

方女士与李先生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5年,李先生购买单位集资房一套。双方生育一女。2011年,方女士和李先生因家庭琐事争吵,方女士回了娘家。一个月后,方女士回到家,发现房屋易主了,新的房主刘某正在装修房子。方女士索要房屋不成,向法院起诉李先生,要求婚内分割一半房款(总房款近200万元)。

二、法律分析

1、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方女士是否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事实基础:

(1)2011-2012年,原告患骨科疾病病,多次去医院治疗,至今仍需服药恢复身体。被告有扶养能力,却无正当理由不对原告履行扶养义务(不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导致对方生活严重困难;

(2)、被告利用共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便利,滥用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私自将共有房屋转让他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判决结果
判令李先生向方女士返还房屋转让款近100万元。

四、律师建议

婚姻生活中,感情是轮船,物质是船上的货物。请大家在经营事业的同时,一定要用心经营夫妻感情,确保爱情之船经得住风浪。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船上的货物万无一失。

当然,如果爱情之船确实没有经得住风浪的吹打,遭受损失了,那么,请您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家事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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