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丽萍律师亲办案例
军婚
来源:薛丽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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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军嫂律师,常常有人问我关于军婚的问题,今天我把涉及军婚的法律整理下,以及自己在办理军婚案件中一些感想写下,为被婚姻困扰的人们提供些建议。

一、双方协议离婚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一般情况下夫妻达成协议单位都会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协商不,非军人一方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主要这指以下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但如果军人一方没有以上过错行为,且又不想离婚会比较麻烦,据实践经验此时,如果想离婚的非军人一方可找组织协调。如果能拿到单位的证明,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如果想离婚一方是军人,则也可以找组织出面协调,实在协调不了,此时组织一般也会出具经多次调解无效,同意诉讼离婚的证明。此时可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请求时,要注意管辖地的问题即我们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在自己住所地起诉但是不管是离婚案件还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例外,在军婚案件中民诉司法解释11条就是一个例外规定,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只有当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武职)时,原告则可在自己所在地起诉,其余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是因为武职军人经常要到野外训练,住所地不固定,所以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起诉管辖地确定,法院受理后则可按正常离婚官司操作。

三、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上,军人与普通的离婚官事也存在不同之处。

(一)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二)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四、另外为了保护军人婚姻,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和强奸罪加重处罚的规定。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处理了众多的离婚官事中,其实情况都差不多,双方都要互相理解,即要保护军人的权益,也要考虑非军人一方的实际问题,没有离不了的婚,只是时间问题,所在处在婚姻困扰中的朋友,千万要把心态调整好。最后祝所有家庭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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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薛丽萍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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