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静律师亲办案例
警惕所谓“贷款合同”的新型诈骗
来源:钱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5
浏览量:903
 

警惕所谓“贷款合同”的新型诈骗

近来收到许多关于与所谓“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受骗的案件咨询,其实这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和手段。

很多受害者或咨询的当事人,与所谓的“贷款公司”签订了书面的贷款合同,并让借款人签字、摁下手印,查验借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留下身份复印件,弄得煞有介事,很规范、很专业一样,其实就是为了糊住当事人,一旦事主签订协议后,觉得利息太高难以接受和偿还,或签了协议后,当时就觉得有些怀疑和不妥,担心上当受骗,不想贷款了,这时,所谓的“贷款公司”就会以拿握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所谓的贷款合同已经签订为要挟,逼迫事主继续履行所谓的贷款合同;或要求事主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所谓违约金或损失费,才能终止贷款合同。如果事主不同意,就以去法院状告事主,要求索赔来恐吓,逼事主就范。这是典型的诈骗,只是换了一种新的形式,不再是以往的老套和惯用的伎俩了,那种已被大众熟知的电信诈骗、中奖诈骗等,因人们早有防范,已经很难再骗到人了。所以现在骗子们改变了他们行骗的套路,借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给诈骗披上一层貌似合法的外衣,但这样的骗局其实是很容易揭穿的。下面就让我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揭示此类案件的诈骗的本质。

一、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依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贷款业务,一般的公司、企业是不能从事放贷这种金融业务的;如果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公司,非法从事贷款业务,或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其行为可能已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转贷牟利等违法甚至犯罪,而这种贷款合同和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法律风险极高,一旦被依法查处,也难以追回自己的损失。

二、除金融机构开展的借贷业务,其他非金融机构,普通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在法律上都属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只有所约定的贷款或借款实际交付后,合同才能真正成立。而仅有借贷合同,即使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盖章,但并未实际交付协议所约定的贷款或借款,即出借方还未实际放款或放贷,借贷方未收到所借或所贷款项时,所谓借贷款合同仍未成立,更未生效。合同既然还未成立和生效,双方也就不受合同的约束,更谈不上什么违约或赔偿责任。

三、即使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之后,如果所涉利息高于同类同期中国银行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方收到相关的借贷款项后,如果逾期未归还所借贷款项,出借方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而借贷方如果愿意主动提前还款,出借方不能以违反合同约定期限,追究借贷方的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合法的金融机构或经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才能合法开展以获取利息为目的借贷业务。

综合以上几点简单要素,就能比较容易的甑别什么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谨防那些假借 “借贷合同”的诈骗行为和骗局。

钱静律师于20131225日执笔

以上内容由钱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钱静律师咨询。
钱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好评数0
凤凰大厦1号楼21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钱静
  • 执业律所: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5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凤凰大厦1号楼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