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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公知技术侵权抗辩问题
来源:马佰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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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知技术抗辩又称已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尽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可以以该技术是公知技术为理由进行抗辩,从而免除侵权责任。

    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热敏控制器属于现有技术,在相同侵权情况下,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仅以被控侵权产品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已经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为必要,不能因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而排除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在专利司法实践中,被告可以以自己实施的是自由公知技术或者原告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是自由公知技术,不应获得专利权为由作出不侵权抗辩。适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进行专利等同侵权判断时,当被告有证据证明被指控侵权客体属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自由现有技术时,则不允许将等同性范畴扩展到现有技术范围。

    2.运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侵权抗辩,这个自由公知技术不是指与专利技术相对应的某个、某几个技术特征,而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不是拼凑而成的公知技术。但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将不同的公知技术组合起来,申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所以,基于同样的公知技术,通过无效宣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从而间接免除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大于通过公知技术抗辩来直接免除侵权的可能性。

    3.被告不能用自由公知技术来攻击专利权的有效性.用自由公知技术进行抗辩只能得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而不能得出专利权无效的结论

    4、在专利的侵权诉讼中,被告指出,其使用的技术与第三人的专利相同。如果被告获得了第三人专利权人的许可,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实施行为,可以公知的技术对抗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如果被告没有获得第三人专利权人的许可,因而实际上构成了侵犯第三人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不能直接进行公知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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