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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来源:孙庆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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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注:用于20134月至20143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注:用于20134月至2014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78/(注:用于20134月至20143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6776/(注:用于20134月至2014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837/(注:用于20134月至2014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山东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丧葬费)

 

      上述数据来源于2012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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