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丽勇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甘丽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7
浏览量:2974

2011年1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一、背景 2006年9月1日,我省出台《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而选择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条件为止。继续缴费办法为这类人员的长期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了出路,受到参保职工的普遍欢迎。随着时间的推延和国有集体企业老职工诉求的提高,需要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继续缴费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通知》是对我省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办法的完善,是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妥善解决了年龄偏大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使他们可以选择一次缴清不足的年限,在缴完费用后马上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这一新政策的实施,将惠及全省约11万老人。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一次性趸缴的前提条件。 《通知》是对粤府96号文继续缴费办法的完善,因此适用范围是符合粤府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参保人满足年龄条件或缴费年限条件其中之一的就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其中,年龄条件为: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的继续缴费人员,可以选择一次缴清所有年限。主要解决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等待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较长的问题。 缴费年限条件为: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及以上、并已经继续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继续缴费人员,可以选择一次缴清所有年限。从而解决受2013年7月1日调整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政策影响的人员的问题。 (二)一次性趸缴的标准。 粤府96号文规定,继续缴费人员按照所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高于20%。 考虑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因素,一次性趸缴的费基需要每年递增。据《广东省统计年鉴》,近几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10%左右,为了适当减轻申请一次性趸缴人员的负担,《通知》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粤劳社〔2003〕149号)中关于趸缴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将递增比例调低为5%。 (三)一次性趸缴的办理程序。 《通知》规定,符合一次性趸缴条件的人员先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审核通过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四)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可退费。 鉴于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一般年龄偏大,可能出现部分人员在缴费后申领待遇过程中去世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通知》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可全额退款,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领待遇和发放。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以后,马上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是从缴清费用后的次月发放,因此,不受申领和经办时间的影响。 四、贯彻《通知》的准备工作 《通知》下发后,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会同地税部门认真做好一次性趸缴政策的落实,为已经符合一次性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把好事办好。我们将抓紧做好准备,在春节后开始受理一次性趸缴申请。

以上内容由甘丽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甘丽勇律师咨询。
甘丽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好评数0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22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甘丽勇
  • 执业律所:
    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