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红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黄卫红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2
浏览量:836

案情简介:

A公司为一家国有企业,2002年5月与李某、杜某签订关于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意向书》。根据意向书的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拟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350万元(其中土地和设备为280万元,现金70万元),占总注册资金的70%;李某以现金方式出资100万,占总注册资金的20%;杜某以现金方式出资50万元,占总注册资金的10%,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公司董事长由A公司指派何某担任,何某同时出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2002年8月B公司依法登记设立。公司经营状况一直良好。2005年10月,A公司因企业改制须停止与李某和杜某合作,经A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李某和杜某许可下,与何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根据协议将其占总股本70%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何某须向A公司支付了350万元股权转让款。何某支付350万元转让款后成为了B公司的控股股东。2005年12月,何某在与其妻子王某离婚诉讼中,王某依法取得何某在B公司的一半股权份额,即王某取得B公司35%的股权。由于李某不同意王某加入B公司而又不愿意购买王某35%的股权,所以B公司一直未给王某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王某无法取得股东身份。2006年1月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和李某,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律师点评:

    本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涉及国有资产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公司股权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转让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A公司转让其股权给何某时,A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在B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而是按照出资原价转让,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判定何某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由于何某未取得B公司的股权,王某取得B公司35%的股权也就不成立。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在该起诉讼案件中,共发生两次股权转让,笔者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对不同情况下发生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做简单的阐述。

一、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一)股权转让条件。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可以向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不同转让情形下,法律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7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只要相互同意即可,而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的具体规定。为了避免公司股东故意刁难,阻止其他股东行使转让股权的权利,新的公司法对转让手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某一股东决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该股东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这一事项,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这主要是针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须通知。

2)、股权转让时如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6)、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依照上述程序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公司只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才能保障股权转让的完全法律效力。

二、转让股权为国有资产的处理

为专门应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现象,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部行政法规。根据该法律规定,当国有资产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如未进行评估,相关转让行为即违法。在本案件中,A公司与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从而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应当无效。转让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何某应将股权返还给A公司,A公司将收取的350万元转让款退还给何某。

三、离婚中股权转让问题。

在夫妻婚姻期限内,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而享有的股权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离婚,则必须将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予以分割。对该种情况下发生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转让: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该出资所得财产可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一旦取得股权转让的合法依据时可按照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定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在本案中,由于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何某并未依法取得B公司的股权,因此王某要求分割股权、取得股东身份也就缺乏事实依据,王某只能要求分割何某从A公司退还的350万股权转让款。

以上内容由黄卫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卫红律师咨询。
黄卫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70好评数0
杭州市文三路249号联强科技大厦15F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卫红
  • 执业律所:
    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0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市文三路249号联强科技大厦1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