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地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来源:许晓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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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关于事实部分——各项证据矛盾重重、不能相互印证,更有无法合理解释的地方

起诉书指控王某某贩卖毒品850余克、麻古200粒,其犯罪数额基本上依据秦六儿、张某的口供,各项证据相互矛盾、疑点重重,更有无法合理解释的地方,辩护人仔细阅读过与王某某有关的秦六儿、赵某某、张某口供,并将他们的每次讯问笔录逐一摘抄罗列,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现做如下分析:

一、秦六儿与张某的口供只能印证张某向秦六儿买过850克冰毒,并不能印证秦六儿的这850克冰毒都来自王某某。

首先,秦六儿有推卸责任、减轻罪责的嫌疑,淡化自己独立主动贩卖毒品的情形,突出居间介绍贩毒的情形,其在本案量刑时与王某某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1、秦六儿58日供述中所述,是他在张某来后从王某某那拿来30g毒品后在车上转给张某;而在张某在615日供述中所述是他到棋牌室后秦六儿就给他看了毒品,然后在宾馆房内交易,二人供述不一致。

2、关于最后一次419日左右的交易情形,秦六儿与张某口供不一致。eg:秦六儿——419日左右是80克和100粒麻古,我们卡转账的方式汇30000块;张某——最后一次是4月份的一天,在六儿租房内,80克,直接现金给六儿。

3、秦六儿76日供述的买毒品的钱大部分都是张某总通过银行汇款或者转账到王某某两个卡上与张某615日供述的大部分是现金直接付给他们的不一致。

其次、秦六儿与张某的供词存有矛盾之处,其存在另有毒品供货源的可能:

1、秦六儿731日供述的其在老家期间向王某某购买毒品90克,与张某86日供述的100克不符,多出来的10克说明秦六儿存在从别处购买毒品的可能。

2、秦六儿731日供述的赵某某接完电话后,瘦猴送来50克,这与张某615日供述的拿到60克不符,也多了10克。

3、张某514日供述,秦六儿与上家有时用方言,有时用普通话,结合张某供述有多次是秦六儿一个人去取货及秦六儿供述多是他和张某一起在超市或小区门口车上等得矛盾之处,存在秦六儿还有一个需要普通话交流的上家的可能。

4、秦六儿713日供述,其向一个叫毛毛的宁波本地人买过麻古。

虽然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各证人的言词证据相互矛盾的意见做了说明,认为因为时间关系确实存在记忆不清而至口供相互矛盾的情况,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关于王某某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而且并没有其他证据对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证人因为时间原因导致记忆不清,法庭当然不能依据这些模糊记忆来认定王某某的贩毒贩卖850g的指控,否则与事实和法律皆是严重不符。

第二、秦六儿卖给张某的毒品中,有好多次其来源仅有秦六儿供词为证,是孤证。

1、根据张某615日的供述,小军去的两次都是秦六儿直接拿出毒品的(30+20)。

2、根据张某615日的供述,其自己第一次和秦六儿交易,是秦六儿一个人去取回货后交易的(50克)。

3、根据张某615日的供述,其与秦六儿最后一次交易,是秦六儿一个人去取回货后交易的(80+100粒麻古)。

4、根据张某615日的供述,2月初有一次交易,是秦六儿一个人去取回货后交易的(100克)。

5、根据张某615日的供述,4月份有一次是秦六儿秦六儿一个人去取回货后交易的(50+50粒麻古)

综上所述,根据张某的口供,至少有330克左右的毒品是秦六儿自己一个人去取货的,他并没有亲眼看见是王某某或瘦猴将这330g毒品亲自交给秦六儿,在秦六儿还存在其他上家的情况下,张某的口供不能印证秦六儿所说的该部分毒品全部来自王某某。

二、张某供述瘦猴送来(500克毒品是有)的,与秦六儿所说的(瘦猴送来700克毒品),在数量上就不能互相印证,退一步来说,不考虑其他证据因素,假设秦六儿、张某口供属实的话,认定他们二人口供中的500g能相互印证,但在毒品来源上仍达不到能互相印证,达不到证明这些毒品是来源于王某某的证明标准。

1、张某并未说清他是亲眼看到瘦猴送过来有500克毒品,还是只是部分看到,但很可能受秦六儿影响而推想全部都是瘦猴送的。

2、退一步来说,假设张某全部看到,但其对瘦猴是受谁指使送来毒品也并不知晓,因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瘦猴就是受王某某一人指使的。故其供述中所表达的全部毒品是秦六儿购自王某某的意思,只是来源于秦六儿对其的告知和某种程度的猜想,还可能是侦查机关的某种提示。

综上所述,案外人瘦猴在替王某某送货的同时还存在替别人送货的可能,甚至是替秦六儿从别处进货再送货的可能,其所送的毒品哪些来源于王某某,公诉机关并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三、本案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

如前所述,本案王某某、秦六儿的毒品数量指控基本上依据当事人口供,但在对待另外一重要被告人张某时却完全不同,根据秦六儿的口供,他从王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全部卖给了张某(详见秦六儿2012.5.16日口供:问:你总共向王某某买过多少次毒品?答:我买来自己吸食向王某某买过2次,后来张某向我购买毒品以后我向王某某购买过20多次的毒品,这20多次购买的毒品我都卖给张某了),既然认定王某某卖给了秦六儿850余克(王某某本人否认,也没有上家指认,仅根据下家秦六儿及秦六儿下家的口供认定),认定了秦六儿将从王某某处购买的850余克贩卖给了张某(根据秦六儿本人及下家张某口供认定),昨天庭审公诉机关对于这一事实也向张某做了再次确认,张某对此无异议,公诉机关最后认定了张某贩卖冰毒210.8克(秦六儿及张某本人都承认850g),麻古23粒。起诉书指控,从2011年下半年至20124月张某从徐某、耿金、秦六儿等人处购买冰毒与麻古,可见张某的毒品不仅仅来源于秦六儿,还有徐某、耿金,如此看来,张某的毒品来源至少有三个,那么其贩毒数量应该是远远超过850克,相比起诉书指控的张某贩毒数量210g少了640多克,这640多克去哪里了?虽然庭审时张某辩称部分自己吸食掉了,大部分扔掉了,但对于一个自身贩毒且吸毒的人,会轻易扔掉三四百克价值十多万元的冰毒?这个解释显然完全不符合常理!公诉人也对此做出说明,说是根据查证的数量来认定了210g,辩护人不知道公诉人是采取何种方式来查证的,是物证还是张某的下家之口供?显然,本案也基本上是依据张某下家的口供认定,那么对于同样属于未予查证属实的王某某和秦六儿的数量为什么不就低采信张某的标准定为210g?如果是张某查证了210g,那对于根本没有证据予以查证的王某某、秦六儿850g,是如何认定的!而且王某某自始至终都只承认了83.5g,只有秦六儿承认了850g,在秦六儿与张某都同时承认850g的情况下,只认定了张某210个,秦六儿850g,完全不符合逻辑,因此辩护人认为张某的210.8g的认定标准当然也应适用于前两被告,否则同案不同标准在本案中表现的过于明显,对王某某、秦六儿而言十分不公平。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提到这个不能合理解释的情节,不是对张某认定了210g有异议,相反辩护人很感谢公诉人能够认真求证,依法给张某认定了210g的数量,但辩护人希望本案的王某某与秦六儿的贩毒数量也能得到类似的查证,依法作出有利于王某某、秦六儿的认定,如果无法求证王某某贩毒83.5g,那么希望同等待遇,就低采信认定王某某与秦六儿的贩毒数量也为210.8g,而不能高于这个数量。

四、关于王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问题

纵观本案,我们认为指控王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多,其中关于冰毒次数、数量的证据更多的是依据秦六儿、张某(秦六儿的下家)的口供,而这两人的口供也不具确定性,两人关于王某某涉嫌贩卖大量毒品的口供都是一些譬如“20次左右”、“最多的时候”、“基本上”、“至少有”的概数,我们认为,对于这些连具体数字都没有的口供不应作为量刑的依据,如果本案都主要依据各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各被告人的贩毒数量,排除前述相互矛盾及合理怀疑,能认定王某某贩毒数量的只有王某某自己的口供83.5g,否则与同是依据口供认定的张某的210g明显标准不一。

而关于王某某涉嫌麻古交易的证据则更少,因另一嫌疑人钱慧并未到案,也只有秦六儿一人的口供,该口供对于麻古的具体数量也未明确具体,且,从秦六儿的口供可知,除了王某某外,他还有其他卖家,譬如毛毛,那么涉案的麻古是否从王某某处购买,购买了多少,均无充分的证据支持。

退一步来说,我们假设赵某某、秦六儿、张某的口供属实的话,不考虑其他证据因素,仅从这三人的口供及王某某自认部分计算,辩护人通过一个星期的时间详细地罗列各当事人讯问笔录,根据王某某、赵某某、秦六儿、张某口供,能相互印证等方式认定王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只能为333.5克而非起诉书指控的850余克:

1、王某某供述中的毒品数量28.5+30+25=83.5

2、赵某某与秦六儿所述情形对应的10+50+50=110

3、张某与秦六儿口供印证的,秦六儿回老家期间时张某自己去宾馆房间取的100克中的90克。

4、张某与秦六儿口供印证的,秦六儿回老家期间时张某与王某某直接交易的50克。

但这里要做两个说明:一、事实上,上述的第一笔与第四笔王某某的自认部分与赵某某与秦六儿印证的,有部分是重复计算的,王某某自认部分里很可能就已经包含了秦六儿、赵某某能印证的一部分;二、第二笔至第四笔中的250g应以公诉人认定的张某的210.8g为准

因此,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王某某实际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该采用就低采信原则认定为210.8g,绝非毫无事实依据的850g

五、关于涉案毒品的纯度问题

刑法虽然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计算”,但因本案王某某所卖毒品300/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辩护人有理由怀疑涉案毒品的纯度不高,虽然不具备鉴定纯度的物质条件,但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四、关于涉案银行账单问题

据王某某供述,其在宁波以放高利贷及赌博为业,经常流连于于宁波的地下赌场间,王某某平常与这些人有包括赌资、高利借贷等各种资金往来,特别是本案另一嫌疑人秦六儿与王某某系朋友,经常与其有借贷往来,因此王某某使用的银行卡上进出流水非常频繁,不能以这些银行流水来认定其贩毒数量,否则也是缺乏科学与公正的。

因此,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银行信息并不能证明王某某实施了相应的毒品贩卖,更不能据此来认定王某某贩卖毒品涉嫌的金额,从而据此推断或者印证其贩卖的数量。

五、本案需要查明待证的其他问题

刑罚既要惩处犯罪行为,也要保护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惩罚犯罪而弱化甚至取消了保护合法权益的功能,本案王某某被缴获的款项中,基本上为王某某及其父母向亲友所借的去北京做心脏手术费用,这些借款有部分有证据支持,其父王甲以已经将部分证据提供给法庭,恳请贵院依法核实,将属于其父母向亲戚筹借的手术款加以确认并发还。王某某夫妇因本案双方被刑拘,独生女才7岁,如果夫妇俩都被量以重刑,而其父母又已年迈,不仅要为王某某偿还高额的手术费,还要替他抚养年幼的女儿,因此恳请法庭在核实情况后,将这部分确属合法借款的款项发还给王甲以。

关于量刑部分

因本案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恳请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公正判决。最近轰动全国的张高平叔侄冤案也让司法、审判系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尤其是在对待本案这类公安部督办案件,辩护人十分理解侦办人员的压力,也感谢公诉人在发现部分问题后能及时依法核减,实事求是地对指控做相应的调整,但也正是因为是上级部门的督办案件,在证据方面越是容易出问题,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从证据的三性上进行核实,对于有疑点、有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的,坚决不能据此定罪量刑,以防止张高平叔侄似的冤案再度发生

综上,对于起诉书指控王某某贩卖冰毒850多克,麻古200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法院依法核实,公正判决。

辩护人: 季慧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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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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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6*********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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