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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代理词

作者:黄贤柏  更新时间 : 2011-06-03  浏览量:2678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接受乐阳诉巢湖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原告乐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乐阳是因为勇斗歹徒制止暴力犯罪而受到伤害,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是值得肯定与表彰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倡和法律保护的行为

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乐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面对凶残暴徒,原告手无寸铁,以血肉之躯阻止犯罪分子,遭致疯狂报复行凶,被歹徒持匕首乱捅,其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将自身安危置之度外,勇于制止犯罪的行为,无疑具有正当性,思想是高尚的,对此,被告与第三人也是认可和肯定的

二、       被告及第三人观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没有法律依据,对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正确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影响负面,具有相当危害

由于事实明显,被告及第三人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原告行为值得肯定与表彰,另一方面却辩称公司没有赋予其制止犯罪的职责,制止犯罪是保安与警察的职责,甚至说应当是救公司财产,才算维护企业利益,才算工伤,救人不算工伤,狭义片面解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从工伤认定方面对原告行为予以否定,让原告自行承担伤害后果,等于否认原告行为正当性,其逃避责任是真,表彰肯定是假。危及员工生命的暴力犯罪正在紧急发生,原告制止犯罪受伤,要求认定工伤,被告和第三人却责难原告不该管,其为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漠视员工生命,将一己私利置于他人生命之上,其说法传递出来的道德观、价值观对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社会正气具有相当的危害,负面影响极坏。被告当庭辩称如果原告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予以认定工伤,殊不知又与其“公司没有赋予其制止犯罪的职责,制止犯罪是保安与警察的职责”的说法自相矛盾,被告欲盖弥彰,难圆其说。当今社会,见义勇为越来越少,见死不救、漠视他人生命现象屡屡发生,人们在感慨道德缺失、社会风气每况愈下的时候,原告行为难能可贵。

三、原告勇斗歹徒制止犯罪的行为是我国基本法律所提倡和保护的行为,工伤保险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原意应当与基本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原告的行为也是工伤保险立法相关规定所提倡与保护的。

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括企业员工在内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人人有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所提倡和保护的。被告所谓“公司没有赋予其制止犯罪的职责,制止犯罪是保安与警察的职责”的说法明显违反基本法律的规定,说法荒谬,如果制止犯罪要靠你赋予,如果制止犯罪仅仅靠保安与警察,我们的社会就不会稳定。不因为你所谓没有赋予,原告行为就失去正当性,认定工伤不是靠公司有没有赋予职责,而是依据国家法律认定,依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认定,其说法完全是逃避责任的说辞,原告制止犯罪的行为,不仅仅是保护其他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也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立法的系统性、一致性来看,工伤保险立法及原意应当与基本法律保持一致性,基本法律提倡和保护的,工伤保险立法也应当予以提倡和保护。从道德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来说,道德虽然不是法律,但与法律规定的价值观是一致的,道德提倡的,也是法律肯定的,原告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原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勇斗歹徒制止犯罪的行为,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其他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题中之义,应当认定为工伤。恳请法庭综合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采纳诉状理由和代理意见,依法撤销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1027作出的巢工认【2010】第48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认定结论,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此致

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

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贤柏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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