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歆律师亲办案例
【文书范本】夫妻财产约定书(范本)
来源:高海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9
浏览量:878

甲方:

乙方:

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并愿意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结婚登记后,就婚姻期间的财产收益,作出如下约定,双方自愿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有的位于 小区 号的房屋,自双方婚姻登记后,其所有权均归甲方个人所有(或归甲乙双方共有);

二、在婚姻登记后,甲方参股经营的 有限公司所得收益,归甲方个人所有;同时,甲方因 有限公司经营所负个人债务及公司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三、在婚姻登记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入的房产,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甲乙双方共同共有财产。

四、在婚姻登记后,甲乙双方得到的一切赠与收入,归甲乙双方所有。

五、甲方在婚姻登记前,按揭购买的位于 路(街) 号的房产,由双方一切还贷,房产所有权无论登记谁的名下,均属于甲乙共同所有。

六、在婚姻登记后,甲乙双方方除上述约定外的其他收入及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均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七、本协议经双方协议,一致通过无异议,由甲乙双方签字后,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X份,甲方、乙方,及相关关系人(公司)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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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海歆
  • 执业律所: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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