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亲办案例
清算人的通知义务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0
浏览量:377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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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伟
  • 执业律所: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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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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