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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张伟律师亲办案例
清算人的通知义务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0
浏览量:377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以上内容由张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伟律师咨询。
张伟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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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79号新东南大厦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律师姓名:
张伟
执业律所: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职 务: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
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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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地 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79号新东南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