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钊律师亲办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李红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量:812

    一、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本罪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既包括侵犯财产性犯罪获得的财物,如实施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抢夺职务侵占等行为获得的财物;也包括其他犯罪获得的不法财产,如侵犯著作权、非法生产经营、生产伪劣商品等行为获得的不法收益。犯罪所得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矿山开采权、企业股权等等。所谓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以及利用犯罪所得进行投资经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

这里的窝藏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放置于一定的场所,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本罪所谓的转移是指改变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存放地,从而妨害有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行为。这里的收购是指明知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购买收购的行为。所谓代为销售是指帮助或代理犯罪者销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三)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这里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是指以刑法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四)明知

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本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五)不能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掩饰、隐瞒的对象应当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观方面应当达到明知的程度;具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比如掩饰、隐瞒的财物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其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对他人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确实不知道而收购的,也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秩序。前者泛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而后者则特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7类犯罪的所得及所产生收益的行为。前者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后者则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合法化为目的。比如海南省海口市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①],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盗窃的香烟,仍然以13450的价格进行收购,被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包庇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的刑事司法秩序,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由此可见,前者行为对象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后者行为对象则为犯罪的人。前者行为方式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行为;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是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

四、处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文禁止转载)



[] 刘凡静 陈国琼《偷车人买车人齐获刑》,载2013911《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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