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份,张小姐入职某服装公司,任职人事经理,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管理相关事宜,但自己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9月份因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4万多元。
张小姐委托笔者代为劳动仲裁相关事宜。庭审中,用人单位提出,人事经理本来就负有签定劳动合同职责,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过错不在公司,而在张小姐。笔者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除了用人单位提出签订而员工拒签才得以免除责任。人事经理也是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理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庭支持裁决张小姐双倍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