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亲办案例
合伙人除名的情形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0
浏览量:716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内容由张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伟律师咨询。
张伟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68好评数0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79号新东南大厦6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伟
  • 执业律所:
    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001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79号新东南大厦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