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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以及 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来源:吴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量:2213

1、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样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综合验收合格:

何谓综合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该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可见综合验收合格的要求高于验收合格的要求, 是对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其实质条件是满足使用要求。

国务20045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院国发〔200416号),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强制条件,但合同的原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虽然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强制条件,《但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仍然现行有效,该规章对综合验收应达到的实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对此明确约定为综合验收合格,开发商就应对照该标准证明小区已达到了综合验收的实质条件,并履行交付义务。

3、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根据上文之阐述,道理同综合验收合格一样,每一期建设完成进行一次综合验收,每一次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就可以向购房者交付该期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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