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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
来源:李红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5
浏览量:449

一、基本概念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刑事司法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窝藏、包庇

本罪的窝藏行为是指为犯罪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逸的行为。帮助犯罪人逃避的方法,不应限于仅给犯罪的人提供隐蔽处所或者财物,向犯罪的人通报有关侦查或者追捕等案件的情况,向犯罪的人提供化妆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犯罪的人逃逸的窝藏行为。本罪的所谓包庇行为是指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使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

(二)犯罪的人

这里所指的犯罪的人是指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在或将要被追查而逃逸的人,包括判决前的未决犯和判决后的已决犯。

(三)有关窝藏、包庇行为的特殊规定

根据《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以窝藏、包庇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以《刑法》第416条的规定,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

(四)事前同谋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同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答复,所谓的事前同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者合谋,答应对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时候与以窝藏、或者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有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故明知有犯罪的企图而没有与之共同谋划或合谋的,不能认定为事前同谋。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其行为都影响到对犯罪人正确的定罪处罚,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但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者主体则特指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前者对行为发生时间没有限制,而后者只要求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前者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有罪宣告的犯罪人;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如四川省成都市周某等人窝藏、包庇案[①]因梁某无证驾驶轿车在路上与老人相撞,其母亲周某、继父袁某将梁维送到位于山区的的亲戚李某家中,为掩盖车祸,继父袁某及继兄弟小袁将肇事的奥拓车拆解,将发动机掩埋,其他零件变卖到废旧收购站。后肇事者梁某母亲、继父、继兄弟、亲戚李某等人随投案自首。人民法院以窝藏、包庇罪判处小袁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梁某的母亲周某、继父袁某判处管制2年,对亲戚李某判处管制1年6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特定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包庇犯罪者的构成伪证罪;一般主体(包括特定主体)在刑事诉讼之前提供假证明包庇犯罪者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其他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规定的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在刑事诉讼中作假证包庇犯罪者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二)窝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

这两种犯罪,前者帮助的对象仅指犯罪的人;而后者的帮助对象是当事人,既包括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也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前者作假证明的行为限于刑事案件中为犯罪人作假证明;而后者伪造证据的行为则包括在任何诉讼案件伪造证据的行为。

四、处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注:本文禁止转载)



[] 王英占等《撞人后东躲西藏 全家人被判窝藏、包庇罪》,载2013911《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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