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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来源:李红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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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行为会产生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危害结果,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毁灭、伪造证据

本罪所指的证据,包括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中的证据。所谓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从物理形态上完全或部分消失,或者虽保存证据的物理形态却使其丧失应有证明力的情形;前者比如烧毁、撕坏、丢弃或者删除电子文档,后者比如玷污、涂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改变证据的内容或方向,制造不真实证据的行为。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本罪的帮助行实质是以自己之力相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包括收当事人的致使或者教唆、致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向当事人教授毁灭、伪造证据方法的行为等等。

(三)当事人

本罪所谓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四)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严重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因为行为人的帮助行为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在大案、要案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一定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帮助多人及多次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犯罪动机特别恶劣的、犯罪手段特别狡猾等情形。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妨害作证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都可发生在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活动中,危害结果都与证据有关,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由此可见,前者针对的人是当事人;而后者针对的人是证人或者他人。前者具体行为方式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后者具体的行为方式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致使当事人作伪证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妨害妨害作证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比如江苏省盐城市徐某妨害作证案[①],被告人徐某为了使一起涉嫌聚众斗殴案被告人逃避法律惩罚,指使同案共犯等多人提供虚假证明作伪证,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这两种罪行前者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者的行为主体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前者行为可发生在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活动中;而后者行为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前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后者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如果律师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构成犯罪的,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四、处罚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注:本文禁止转载)



[] 江汉超《指使他人作伪证 男子被判刑半年》,载2013年1月26日《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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