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沃鸿律师亲办案例
法院能否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来源:江沃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01
浏览量:2129


【案情】

某贸易公司向江沃鸿律师咨询,声称与员工张某进行工伤案件诉讼,法院在未没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的情况之下,直接认为张某的伤情为工伤。问:在法院在在审理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时,对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不作出工伤认定或者认定不是工伤的情形,受案法院能否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江沃鸿律师观点】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劳动者工伤的认定条件、认定部门和认定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工伤认定部门,不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或者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认定。但,在实践当中,甚少以此种方式处理,而是要求受害人通过以人身损害赔偿等诉求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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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沃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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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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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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